四、多元法律关系中的经理地位之观察
(一)作为代理人的经理
经理人被视为公司“所有者(owners)”的“代理人(Agents)”的观点,[32]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没有争议。这一观点植根于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理论,经理人的产生被认为是资本权能分化的结果。马克思对此作了精辟论述,认为“与信用制度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所有权归“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资本使用权归“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33] 在这里,“资本的管理人”翻译为法律用语,就是资本所有者的代理人。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和有特殊地位的董事不同的是,高级职员可能会无可非议地被称为其公司的代理人。[34]
但是,经理作为商人(公司)的代理人,是否与其他一般代理人一样,适用民法上的代理规则,成为讨论的一个问题。基于民法与商法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对商法上的经理人仍有适用的余地。各国在民法代理制度基础上,通过对其补充、变更,形成了商法上代理的新规则。在大陆法国家,“区别论(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35]为确立这种代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按该理论,代理制度中的委任(Mandate)和授权(Authority)是两个不同概念,应加以区分开来。前者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属内部关系;后者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权力,属外部关系。通过委任契约规定的对代理人权限的限制,原则上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德、日、法等大陆法国家商事法上的经理制度都蕴涵了“区别论”的原理。然在英美法国家,经理作为代理人的权限在
公司法上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公司对经理行使权力的管理,更多地是适用代理法的有关规则。但当经理代表企业与第三人进行业务交往时,通常被认为享有实际代理权(Actual Authority)或表见代理权(Apparent Authority)。[36] 实际代理权由公司细则或董事会决议授予,或由法院根据职务性质、公司惯例而予以确认,它通常被描述为职务中固有的权限。表见代理权是第三人根据过去他们与公司经理处理某项业务的经历来确定的。实际上,英美法对普通法上的代理在适用于
公司法时作了扩张解释。与大陆法一样,英美法也折射出了对第三人保护的理念,从而确立了商法上经理人外观权力--这是准确理解经理为代理人的根本点--的独特一面。
在我国公司法上,对经理的设计依然残留着旧企业制度的痕迹,他被作为“企业领导干部”而赋予了法定的职权。虽然
公司法第
119条所列举的七项法定权力看似繁杂,但与其他国家尤其大陆法国家的简洁概括相比,其实质权力却显得反而小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的用意在于构造公司内部的一个权力结构,澄清权力界线。而不是像其他国家那样,立足于第三人,立法上只构造一个外观的权力,而将内部权力分配交由公司自治。所以从客观上讲,实质授权和外观权力相重合是我国公司法对经理权的表达。
(二)作为机关的经理
经理是否为公司之机关,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经理属于“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37]持否定说的观点则认为,
公司法既以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公司经理就不是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在法律体制上,经理是“基于委任关系,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38]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弄清什么是公司机关。在大陆法系,机关是指公司的董事,但是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中,根据
公司法而行使法人职权的人员或根据公司的章程而被直接或间接任命从事某种工作的人,也具有机关的资格。[39]我国公司法则非常明确地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将经理与董事会相提并论。根据英美
公司法中的公司机关理论,公司某些代理人的行为和意思被看作是公司的行为和意思,即在效果上,将这些代理人看作是公司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40]公司机关理论在lennard’S Carrying Co. V. Asiatic Petroleum Co.Ltd [41]一案中首次确立,法官viscount Haldane L.C. 指出,公司代理人的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此后,英国判例法上确认了公司对助理管理董事、总经理、销售经理以及公司秘书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2]尤其是在lady Gwendolen[43]一案中,Winn L.法官认为,如果公司将其控制的相关权力授予经理从事经营活动,那么,经理的过错就被视为公司的实际过错。所以,“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法人的意志机关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内部意志机关和外部意志机关、意志形成机关和意志执行机关、个人性意志机关和集体性意志机关,等等。……法人的机关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44]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倾向于将经理视为公司机关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