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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舒之梅、张浩、汪涛、唐刚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评析:舒之梅、张浩、汪涛、唐刚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杨新京


【关键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立法解释
【全文】
  1998年6月,湖北省博物馆编钟馆筹备曾侯乙墓出土文物布展工作。在布展工程发包中,湖北省博物馆原馆长舒之梅、副馆长唐刚卯违反公开招标的规定,擅自将壁龛等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武汉恒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简化合同与对方签订了合同。
  当年10月20日,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和消防许可证的情况下,恒晖公司仅据馆方美工部的一张文物陈列效果图用粉笔在地上放大样后直接施工,以木结构作为壁龛的承重结构,且无任何施工记录,违规操作。舒之梅、唐刚卯及美工部职工张浩、汪涛均未提出监督整改意见。
  同年12月底,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计的情况下,舒之梅、唐刚卯即安排文物进柜布展,该编钟馆于1999年1月开馆。
  2000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青铜器九鼎八簋壁龛顶上一块重达50公斤的玻璃垮塌,将其中两鼎两簋(国家一级文物)砸损。经国家文物局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以上四件青铜文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伤,但多属轻度小伤,砸伤较重的断裂部位,也较易修复,就文物本身来说损伤不重”。后湖北省博物馆对全部壁龛进行了修复、加固、改进,耗资人民币30万余元。
  在上述工程发包、施工和结帐期间,被告人武汉恒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江晖、胡昌运为感谢汪涛为他们“提供信息”所给予的帮助,于1998年9至10月分二次共送给其人民币1.5万元。案发后,汪涛已退出全部赃款。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披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湖北省博物馆后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请求判令施工方给予民事赔偿。2001年9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恒晖公司赔偿原告文物损失133万余元,返还工程款55万余元,但已成“空壳”的恒晖公司至今无能力赔偿此款。
  2003年9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舒之梅、张浩、汪涛、唐刚卯四人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之梅、唐刚卯、张浩被指控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均发生在1998年底,应当适用行为时《刑法》的规定来追究责任,而当时的法律并未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纳入渎职罪的主体范围。由于三人被控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罪名是1999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对于舒之梅来说,即使按结果发生时的法律追究责任,那也是在2000年2月份,而舒之梅在1999年4月就已经不再担任馆长职务,已经不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因我国目前对国家文物的估价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对被砸损的两鼎两簋的损失价值几何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而经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受损的两鼎两簋进行的鉴定,结论为“四件青铜文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伤,但多属轻度小伤,较易修复”,且省博物馆请专家将两鼎两簋修复仅用修复费5000元。故不应对上述四人追究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被告人汪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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