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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何建华


【摘要】滥伐林木罪主要是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准采限额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或者随意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的行为。超过准采限额采伐的情形,就是持有采伐许可证而超限额采伐。滥伐行为应当理解为违反准采规定采伐树木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木或者其他林木等行为。林木采伐许可证中准采数量的规定既是根据行为人的申请而准许行为人可以采伐林木的数量,同时更是限制行为人限额采伐的数量。可以采伐的林木数量与林木的实际数量是不同的二个概念。如果将这样的采伐许可证理解为持证人在四至范围内可以将林木全部砍完,那就没有必要在采伐许可证中规定采伐林木的数量。行为人明知四至范围内的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中规定采伐林木的数量,仍然继续砍伐,超伐数量达到定罪标准的,应按滥伐林木罪处罚。笔者着重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分析判断,用抛以砖引玉。
【关键词】案例 滥伐林木 犯罪构成
【全文】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雷云飞,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金塘坞村农民。
  被告人许继根,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农民。
  被告人詹天喜,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农民。
  2001年10月,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与桐庐县百江镇双坞村第六生产组农户代表对该组何家垅山和阴山两块杉木林进行目测,当时,三被告人及村民代表估计认为,该山上有杉木三、四百立方米(按蓄积计算大约在为五百立方米以上)。之后,三被告人共同出资145000元,判得桐庐县百江镇双坞村阴山、何家垅两块山上的杉木。同年11月26日县林业局经现场踏勘设计审核,何家垅山准许采伐杉木材积为62立方米,面积为14亩,采伐方式为皆伐;11月28日又经现场踏勘设计审批,何家垅山准许采伐杉木材积为171.5立方米,面积为40.2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阴山准许采伐30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到此为止,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判得桐庐县百江镇双坞村阴山、何家垅两块山上的杉木全部设计完毕,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领取了皆伐该山上的杉木的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领取了皆伐该山上的杉木的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他人先后将该山上的杉木砍完,并出卖给他人。有关群众见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砍下的杉木大大超过采伐证的数量,即向林业部门报案。县林业部门经过现场踏勘鉴定,何家垅山准许采伐杉木40.2亩的采伐许可证范围内,有空地4亩,有林面积内山上林木蓄积为每亩11.56立方米,共计蓄积41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杉木171.5立方米,折计林木蓄积271.5立方米,实际超伐杉木计蓄积147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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