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之间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在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深圳和珠海居民,成为了三地自由贸易区的居民。深圳与珠海地区的税收管辖权,按照自由贸易区的国际通行做法,也应当与香港、澳门一样行使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放弃来源于自由贸易区以外收入的税收管辖权。
(六)大陆、香港、澳门之间对直接税(所得税和财产税)重复征税的协调
由于香港、澳门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其居民来源于香港、澳门以外的收入不征税,所以在大陆投资的香港、澳门居民只需按照大陆税法纳税,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对在香港、澳门投资的大陆居民来说,由于香港、澳门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来源于香港、澳门的收入征税,而大陆实行来源地和居住地双重税收管辖权,对其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都要征税,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由于中国对香港、澳门已恢复行使主权,这种重复征税从性质上看不应属于国际重复征税,而应属于国内重复征税,但考虑到“一国两制”的特殊实际,为了维护纳税人的税收利益,促进香港、澳门和大陆的经济往来,应继续按国际重复征税解决,即对大陆居民来源于香港、澳门的收入在缴纳大陆内地税收时应给予抵免。由于香港、澳门的税率普遍低于大陆内地的税率,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直接适用全额抵免,对大陆居民在香港、澳门缴纳的税收全部予以扣除,从而保证三地的纳税人享有公平的税收待遇。
至于间接税方面,香港、澳门同样是税种少,税率低,适宜自由贸易区的税制特点,犹如避税港。但深圳特区和珠海地区,现行的间接税,不仅税种多,税率也较高,同样要向香港、澳门的间接税进行协调和统一,这就要在间接税制方面做出妥善安排。这三地自由贸易区建立后,还需要自由贸易区与大陆内地进行税务合作,定期进行税收情报交流。
【注释】 第一次是1997年回归祖国,第二次是经受住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考验,第三次是“中国香港” 加入世贸组织。
第一次是2000年回归祖国,第二次是“中国澳门”加入世贸组织。
江泽民同志2002年5月31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重要讲话。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08条、第
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