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单独关税区和无关税区。《香港基本法》第11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第1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第1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
《澳门基本法》)第
10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第11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第111条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第11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第11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第11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并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第137条规定: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大陆各地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的增值税与消费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本上都是一致的,统一的,进口货物关税的总水平,从2001年1月1日起主动降低到15.3%;但是仍然高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均关税水平。出口关税仅对煤炭、中药材等30多种货物征税。此外,还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或消费税。成为自由贸易区之后,深圳和珠海地区的关税和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也要向香港和澳门的无关税区靠拢,形成统一的无关税区,至于香港和澳门还征收少量的其他进口税,深圳和珠海地区在间接税方面也应当向香港、澳门靠拢,形成统一的税种少,税率低的税制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