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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地区经贸关系的新发展及其税收协调

  (二)澳门税收制度的现状、原则和特点
  澳门税收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经过历次变迁,现在澳门的税收制度是以直接税为主,包括下列税种:职业税、所得补充税、专利税(博彩专利税、跑狗专利税、回力球专利税、赛马车专利税、白鸽票专利税、电讯专利税、自来水专利税)、房屋税、营业税、军火税、遗产与赠与税、物业转移税。间接税在澳门不占主要地位,包括下列税种:消费税、印花税、旅游税、彩池税。
  澳门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税源原则;纳税能力原则;同一税源不重复征税原则;公开计征原则;按年计征,事后缴交原则。
  澳门地区的税务机关是财政司,下设公共会计厅、公务管理厅、行政暨财政处、税捐厅、研究暨财政策划厅、资讯系统厅、技术决策厅、公证处。税捐厅下设财税处、科税管理处、税务稽查处。
  (三)大陆税收制度的现状、原则和特点
  经过1994以来的现代税制改革,大陆现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与直接税(含所得税和财产税)相结合,目的行为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未开征)、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间接税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乡建设维护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燃油税(尚未开征)。大陆税收制度的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财政原则、税收调控原则、税收社会原则(税务公平)、税收行政原则(确定、便利、简化、节省)。而深圳和珠海特区,直接税中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征收,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内资、外资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四)三地在关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流转税制度上的协调
  为了实现“一国两制”,在税制方面我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税制的基本态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征税和公共开支需经立法会批准。”[4]所有这些规定说明在香港的税收制度也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关于税务上的一切事项,如税种、税率、税收的宽免等,均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规定。这种规定对稳定和完善香港的税收制度以及平衡过渡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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