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地区经贸关系的新发展及其税收协调

  大陆内地、香港、澳门组成自由贸易区,与当今一般的自由贸易区有其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其共性是组合成自由贸易区完全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使商品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各成员之间自由流动,但必须严格标明货物的原产地;其自由贸易区内对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消除优惠,只给参加区内的各成员,不给自由贸易区以外的成员,以及各成员对本自由贸易区外保持各自的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措施。而由三地组成的自由贸易区的个性在于其是在一个国家(中国)、两种制度(特色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三个地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结成的自由贸易区,这和纯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如美国与墨西哥、加拿大组成的自由贸易区)不同。
  在自由贸易区的范围上,香港、澳门本来就是自由贸易区,而大陆这么大,不可能把大陆内地全部拿进去。笔者认为,可以把深圳和珠海特区划入自由贸易区,使这三地在地理位置上紧密相连。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涉及自由贸易区的规模问题。如果按照这种地理位置和地理形势的设想,建立起来的自由贸易区犹如中国的“海湾”。中国三地的自由贸易区范围不能太大,当然太小也不行。
  三、大陆、香港、澳门三地税收制度的现状与协调
  (一)香港税制的现状、原则和特点
  1.香港税制的现状。香港的经济发展主要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依赖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以及为之提供的金融、商业方面的服务。与此相适应,香港的税制是完全服从于自由贸易制度的。香港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共19个税种。直接税包括利得税(税率15%,占税收总收入的33%)、薪俸税(税率1%—30%,占税收总收入25%)、物业税(税率15%,占税收总收的20%)、个人入息税(占税收总收入1%—2%)和遗产税(税率6%—18%)。前四项为经常性税收,遗产税为非经常性税收。间接税包括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酒店房间税、专利税、特权税、汽车登记税、关税、飞机旅客离境税、海底隧道税、燃油税、商业登记费和计程车牌费等。间接税中除计程车牌费为非经常性税收外,其他均为经常性税收。
  2.香港税制的原则。由于香港没有天然资源,香港的经济奉行对外自由贸易方式,其生存主要依赖于贸易所赚取的收入,所以香港税收采取低税率政策,并且仅就来源于香港的利得征税,其主要政策原则有如下几点:①保证财政需求原则;②公平税负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以市场为手段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原则,尤以“公平”为基础。在香港,税法对法人和自然人,港内外人士,港岛、九龙和新界都是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优惠和照顾问题,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尽可能保持不偏不倚;③发展经济的原则。香港各种税收条例的及时修订都适应了经济情况的变化,配合经济或社会政策的需要,用低效率鼓励企业发展;④法定主义原则。税务部门在贯彻执行税法时,必须独立依法办事,任何部门无权干预。
  香港税制在建立和修订现代税制的进程中,比较充分地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地理优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当时的地位。与国内外现行的各种税制相比,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①税种少、税率低;②灵活性强,便于纳缴和征管;③善于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④课税对象较窄,免税额较高;⑤税制简便。香港以税制简便著称,例如消费税只列举烟、酒、轻油、化妆品征收,简单易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