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宣传部门对税收立法抓的不紧,对税法的宣传、重视不够,立法计划中很少列入税法或税收基本法。“二五”、“三五”普法教育计划,税法都未列入。其实当时已经有三部法都可进去。
(三)税收立法与整个国家立法的关系。
税法立法与整个国家立法的关系应当同步、协调、税务系统既不要滞后,也不要乱提口号(如税务
刑法、税务诉讼法等说法不科学)。
四、实行依法治税必须正确处理几个关系和重视当前的热点问题
(一)实行依法治税要有稳定的税制,必须深化税制改革和优化税制。根据立法决策与改革开发决策相一致的观点,首先要考虑国家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的方向和重点、热点是什么,然后决定我们税收法制建设如何跟上,如何把税收政策转化为法律形态。根据国家安排,费改税、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恢复利息所得税。对此,税收立法工作一定要跟上,配合好。目前,人们对税收很敏感,国家对税收法制建设很重视,以恢复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为例,恢复开征这种利息税,在所得税法中只不过是一个税目的变动,由免征税目变成开征税目,然而,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重要议题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关于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闻界对此当作热点问题进行了宣传,由此可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人们的法制意识、纳税意识已经空前重视和提高。
我们实行依法治税还需要注意研究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领域中一些新的税收问题,例如,高科技税收中的电子商务税收、网络税收、高科技时代创新体系及其产业化的税收、教育投资(教育消费的提法改为教育投资的说法更为合适)税收等。只有加强对这些新领域税收问题的研究才能作好立法瞻前顾后工作。
(二)实行依法治税要正确处理完成税收任务指标与建章立制的关系。实行依法治税,重要的是保证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税收指标(科学的、合理的、实际的而不是主观的、盲目的指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不要忽视建章立制的工作。我国税收制度正处在改革完善过程中,完成每年的税收任务、实现税收指标对国家宏观调控、拉动内需,固然十分重要,但抓紧重视立法、建章立制不仅与前者不矛盾而且有促进作用,尤其是能保证税收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在税收法制建设上,我们尚不能作到有法可依,更不能作到执法必严,只有正确处理完成任务实现指标与建章立制抓紧立法的关系,才能更好实行依法治税。
(三)实行依法治税关键是财税部门要依法行政,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税收执法的关系,实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我们“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构都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机关,“国税”和“地税”两支共计一百万人的队伍,又是在依法行政方面负有重大责任的公职人员,处在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对依法行政要有正确理解,不能把依法行政仅仅看做是行政执法(注:行政执法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法规的行为:狭义说是指行政专门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海关等)从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实施活动,并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而把行政执法仅仅看作行政处罚(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甚至仅仅看做是收费罚款。依法行政的法也不能仅仅看作是政府、部门的立法。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有浓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具体说,第一,要有职权法定观念,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越权,也不能失职;第二,要有不得自行设置权利,自免义务的观念;第三,要有不得非法剥夺他人权利的观念和无权自行终局裁决的观念;第四,要有违法必须承担责任的观念;第五,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的根本职责的观念,(注: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要求》《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 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职责》《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 )这个基本观念一定要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