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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三、建立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实行依法治税、执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是,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一)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概念和框架。
   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和框架,以宪法、法律(包括税收基本法)为基础,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组织法、税收相关法(体制与机构管理法)这几部分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之间协调一致。
   对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组织法要有明确的内涵。
   至于可以不可以提税收司法体系?建议最好提税收警察、税收法庭、税收检察。建立有关税收司法方面的执法保障机制。不宜一般地、笼统地提税收司法体系,容易引起国家司法的不统一和误解。容易产生分割国家司法的统一和整体性的嫌疑,我们最好提建立和建全有关税收司法体系的执法保障体系(机制),这本身也可以不属于税法体系,而是税法配套立法的内容。税收相关法,它是由同税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如银行法律法规、工商法规、海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法律法规等,也是属于税收配套法的内容)。
     (二)加快和完善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为什么滞后?按照客观形势和税收税法理论的要求,税收立法滞后了,步子太慢了,这是一致的呼声。
   目前20种税,只有两种税有法和一部《税收征管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急待修订和完善。而一些主体税种、大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还都停留在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上,层次太低,也不稳定。据统计,1994年实行增值税后,下达的通知、补充通知,补充办法大大小小不少于一百种,且前后不一致。除了反映改革的需要外,也反映了严肃性不够。而四十年前通过的《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96次会议),沿用至今,农村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条例》却未修订。这同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要求,与改革发展和税收任务的要求很不相适应。为什么税收立法滞后了,步子太慢了?
   一是受到国家立法授权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影响,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985年全国人大先后两次授权政府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 授权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1985年4 月10日)这是必要的,授权决定中虽然也提到授权政府颁布施行的一些暂行规定或条例在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可以按程序上升为法律,但事实上没有能够实现,长期以来满足于暂行规定、条例、办法之类的文件,缺少完善立法的强烈要求和愿望。
   二是客观形势迫使税务部门忙于完成具体任务和指标,对于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政策的研究不够,而税法又是税收政策的转化形态。对税收法制的学习和研究太少。税收基本法搞了三年,断断续续至今未提到日程。
   三是国家历次进行阶段性改革开放,总是把税收制度改革当作突破口,但税制作为分配制度又往往完成最晚,税制不稳定。如1979年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刚刚开始,1983年到1984年“利改税”接连出台,1993年出现了又一轮税收制度、机构制度、征管制度三大改革,如今1998年又出现了费改税的形势等。如何处理发展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具体到税务战线如何同步进行,并行不悖呢?总的讲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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