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税收原则与税法原则中间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很不相同的地方。目前,我们比较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公平主义原则、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主权与利益原则。适用原则也可以考虑,但一定要有特色。
(三)从税法的作用与税收的作用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从财政经济来讲,税收的职能作用有三个: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经济;三是监督管理。具体说其作用也是多种多样。但从税法角度来说,又不一样了,税法的作用至少有五个:一是税法是国家向一切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和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根据;二是税法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第三、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准绳;第四,税法在国际交往中,是体现国家主权,保卫民族经济和打击走私活动的手段(注: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83页至89页,1986年2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出版社。);第五,教育作用,(注: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164页,1997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还有其他多种提法。税法与税收的作用各有各的用途,既不能对立,也不能等同。
由此可见,税法和税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是“两张皮”,不是外来强加的。它是税收固有的。今天之所以特别强调税法是因为过去往往被忽视了,并且在其理解上也有片面性,只是从强行征收、横敛征收、压迫征收和征收机关的单方面权力来看待“强制性”,而没有从民族进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强制性”。今天,强调把“强制性”摘出来,视为法律,依法征收,其意义就在于此。
二、税收法定主义与依法治税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对立也不能代替,互相依存,各有各的作用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述和对我国税制、税法的影响
1.税收法定主义及其产生的背景。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在近代
刑法中有一个罪行法定主义,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是
刑法中的一个主要原则。这两个主义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是近代人民反封建统治争得的。在封建社会,统治者即国王对人民有无限的权力,可以任意践踏人民的人身权利,随意杀头,也可以任意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任意掠夺。人民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都得不到保障,没有安全可言。在封建社会末期,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人民起来用各种方式同封建统治者进行斗争,其目标就是要争取这两方面的安全保障。当时提出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和人民的财产权利不容侵犯两个口号。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了,建立了近代国家,把这两点巩固下来并写在
宪法里。现代各国宪法都规定对人民财产要依法保护,不得任意侵犯(如没收、征收、剥夺等),向人民征税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就是侵犯人民的财产。现在许多国家的
宪法规定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向人民征税。(注: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第151页至155页),1989年10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或称“税收法律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