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税法下这种定义是由税法调整对象决定的。什么是税法的调整对象呢?学术界有四种说法,(注:四种观点是:一是法律关系;二是经济分配关系;三是财政分配关系;四是税收分配关系。)我认为比较准确的说法是,税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税收分配关系,这是我1981年与当时的财科所吴才麟合写的一篇文章中就已经明确地提出来了。
税和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是财政经济的范畴,是国家的经济基础之列;税法是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是国家的上层建筑之列。然而,税和税法是密不可分的。税以国家政权做后盾,以法律为依据强制征收。税离开了法,就不成为税。通称无法不成税。反之,无税也就没有实实在在的税法。税法是税收内容的表现形式。
税与税法为何存在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从税的发展源头来看,古今中外税的形成和出现都是同税法同时产生的。其次,从理论上来说,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规程的总称,都是以法的形式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权利、义务的一种规范。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第三,从法律与制度的关系来说,税收制度是税法的具体表现,而税法则是税收的规则所在,是税收制度的载体。(注: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要求》《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 刘隆亨《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根本职责》《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3期。)
(二)从税法的原则与税收的原则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密不可分,但又不是一回事。
税法原则是税法本质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和发挥税法作用的根本保障。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础,是税收法制建设的规律反映。
被列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很多?据统计有15~16种,如法定主义原则(法律主义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公平主义原则)、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税收合作依赖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简明确定易行原则等。此外还提出了税法的适用原则(具体原则),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法律优惠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原则等。
被列为税收的原则:包括财政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公平负担与鼓励竞争原则、调节经济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与共同富裕原则、中性原则、国家集中分配与合理化管理权限原则、税制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等。
资本主义国家早年就提出了“公平、便捷、节省”三大原则。以后提出了公平、优质、最少征收费原则,后期提出了四类九项原则:包括财政政策原则(收入充分原则、收入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慎选税源原则、慎选税种原则)、社会正义原则(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税务行政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节省原则)。(注:王诚尧主编《税收理论与实践》第22页至33页,1999年1月第1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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