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刘隆亨
【全文】
我国公开提出实行依法治税已经有十一年,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国务院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1989年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和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等三个文件,要求把“以法治税”推向前进。如果对依法治税再往前追溯,早在1981年河南省税务局的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下,就提出“以法治税发挥税收在调整中的作用”的主张和观点。如果还往前追溯“以法治税”的原始思想,那是在1950年1月,政务院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14条规定, 颁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及以后的文件中,就已经具有“照章纳税,依率计征”的法制思想。这就是说“以法治税”由来以久。尤其是1988年以后,以法治税在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和党中央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决议中都充分肯定了这个思想和原则。而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之后,依法治税已经走过十来年的历程,如何与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相衔接,如何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更高更深层面上推进依法治税,这是税务战线面临的新问题。
近年来党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依法治税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又作了《全国推进依法治税的决定》,这是非常及时和完全必要的。但时至今日,人们对依法治税还存在种种模糊认识:称税收本来就有强制性,还要什么依法治税的“强加”论;称“依法治税”是对治理纳税人而言的治“纳税人”论;称完成税收指标是“硬任务”,搞依法治税是“软任务”论;称依法治税是捆绑税务机关的“束缚手脚”论;还有称税收与税法是一回事的“”论或者“等同”论;以及在税收工作中还往往遇到困难或完不成任务时,就强调依法治税;当形势大好、胜利在望时,就扔掉以法治税,这种对待依法治税的“实用论”、“工具论”;还有的认为现代西方讲税收法定主义,我们引来便是了,还提什么依法治税呢?等等。所有这些模糊观念的存在,有历史根源,认识根源和工作根源。本文试图联系这些问题和工作实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依法治税这主题进行阐述。
一、税法与税收入的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但又不是一回事
(一)从税法与税收的概念来看,两个概念密不可分,但又不是同一个概念。
什么叫税?列宁说的很清楚:“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注:《列宁全集》第32卷275页。)。也就是说,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什么叫税法呢?税法就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利用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加社会产品分配,以及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依据,也是一部分财政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简单地说,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税收关系,即在商品流通和等价交换的社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的物质需要,向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税法就是对这种财政经济分配关系进行调整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