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避(避税)行为的实质,是通过不当的私法上的法律形式的选择,来避免本来正常情况下应选择的法律形式,从而使通常应当满足的课税要素不能得到满足,或者使税基减少,进而实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重视外观形式,而不考虑其经济实质,则会使税法的有效调整落空。
“事实上,由于纳税人通过变通的法律形式,同样可以达到通常应有的经济效果,因此,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的角度,从量能课税和公平负担的角度,都应当从纳税人获取经济效果的实质出发,否认其用以规避税法的私法形式,否认其滥用私法权利的行为,对其实质上的经济效果征税,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税收规避的行为,弥补税法的罅漏”。[6]
对于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在税法规定中亦有体现。例如,申报价格偏低、申报计税成本偏高、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等,税法赋予征税机关税额合理调整权的情形,便是对付这类事情的。但是,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运用实质租税原则来否认税收规避?对此中国的税法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实质租税原则作为补充税法罅漏的方法,当然在税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并且,遏制税收规避与实现税法的目的也是一致的。也有人认为,在适用该原则时应慎重,以避免出现历史上滥用实质租税原则的情况。还有的认为,从税收法定主义出发,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直接否认税收规避行为,以防止征税机关滥用征税权。
(五)实施实质租税原则有利于合法经营和建立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公平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实质租税原则对具有纳税要件和实质收入的纳税人都一律照章纳税,就是说实质上有收入的人都要依法纳税,这有利于促进税负公平,开展公平竞争。此外,贯彻实质租税原则对于维护正常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秩序,对于商品的正常交换,对于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对于平衡地区差别,以及对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加强监督的职能作用,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最后还必须指出适用实质租税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方面不要因为税收实务中存在税收要素的不明确、不确定而放弃对实质租税原则的适用,造成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对实质租税原则的滥用,从而造成侵害纳税人的权益。一般说来,课税的形式和课税的实质应当是统一的,形式与内容之间应和谐一致,但同时由于实质高于形式,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反映实质,内涵高于外壳,外壳在一定情况下也反映内涵。因此,应当关注主体的经济实质,当经济实质和纳税形式不一致的时候,应当更重实质,确保政府的税收收入。然而对于实质租税原则也不能滥用,更不能排斥法定主义原则,违反依法治税的指导方针。《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实质租税原则进行税法适用解释时,使用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乃至实行“扣押”、“变卖”征收,“担保”征收、“强制”征收等,要十分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否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负有赔偿的责任。并一再强调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做法。否则,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负有不同程度的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乃至刑事的责任。此外,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重视实质与形式统一的前提下,学会正确地适用实质租税原则并结合其他原则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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