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法上无效的行为,是否应当对其经济效果征税,这是税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税法所关注的是经济生活的实质,关注的是纳税人有无纳税能力,而不是经济事实的法律外观是否合乎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对私法上的无效行为,主要应依其是否发生经济效果、有无经济收益来决定是否应当征税。通过实质租税原则确定的具有负担能力的主体,才是纳税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如果无效行为由相关主体作有效履行,并发生了经济上的效果,且当事人维持其效果的存续,则可以对此无效行为产生的经济效果征税,不受私法上的无效的影响。可见,对于私法上的行为是否有效,经济效果是合法抑或非法,税法并不关注。在税法上所需关注的是经济生活的事实是否合乎税法的规定,是否满足课税要素,从而判定应否征税。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为只要事实存在,行为的有效性或无效性是无关重要的。对税务机关来说,只要应税的事实存在,就可以征税。
(三)实施实质租税原则有利于解决对违法收益的课税问题
违法是导致私法行为无效的重要原因。对于这类问题,曾经有过不同意见的争论,但现在已经日渐趋同。
一般认为,违法以及违背道德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无论是赌博、贩毒违法收益,还是贪污、盗窃等违法收益,只要满足课税要素,就可以对其征税。因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提高了违法者经济上的支付能力和纳税能力,因而应当征税。如果对合法收益都征税,而对违法收益却不征税,则是很不公平的。为此,违法收益获得者应当负有申报的义务,[4]而征税机关只需依据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征税,关注的仍然主要是经济效果,而不需对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进行实质审查。当然,如果违法行为被查处,并因而发生了违法收益被没收、追缴或返还被害人等情况时,征税机关可与相关执法机关协调,采取退税或其他更正措施。基于上述经济实质而对违法收益征税的理论,对于实践有很大影响。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地下经济的规模都越来越大,无照经营的情况很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自应依法取缔;对在取缔前因无照经营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则因其符合课税要素,因而可以依据税法进行征税。
(四)实施实质租税原则有利于解决税收规避(避税)问题
税收规避(避税)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是指纳税人利用国家税收制度的漏洞和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异谋求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法学的观点来说,“税收规避(避税)行为是纳税人通过选择与实现其经济目的不相称的法律形式,来绕过相关税法的适用,从而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行为”。[5]对税收规避(避税)的属性,学术界有争论。一般认为,避税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说它不合法,是因为这种经济行为或法律行为,在任何国家不受法律保护,即没有专门的保护避税行为的法律规范,相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反避税条款。例如,在中国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曾一度通过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多种手法进行避税活动。对此,中国通过《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等,开展反避税工作。说它不违法,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只是利用国家税收制度的漏洞而进行的一种高层次的税务和财务的操作安排。避税的非违法性决定了反避税手段的非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只是调整税负而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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