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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论实质租税原则的适用和作用

   还有,在遗产税方面,也经常出现遗产税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而采取形式上的申报遗产数额。因此,许多国家(包括地区)遗产税法都有这样的规定,被继承人(遗产所有人)在死亡前三年内把遗产赠与给配偶、子女、子女之配偶的财产,税务机关仍然可把上述赠与的遗产计入遗产总额中征收遗产税。在我国正在制定《遗产税法》的讨论中,也有类似的观点,即死亡人的遗产在三年或五年前将此财产进行了分割和赠与,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其征收遗产税。
   各国公司所得税法中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经济行为,关于成本、费用、损失、摊派等的计算,如有不合乎常规之情形,税务机关也有权按照常规征税。
   在外国还有过这样的事例,企业纳税人故意延迟缴纳所得税,而把应缴的税款挪用去经营牟利,赚了很多钱,这样他再纳税,即使加上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仍然是赚了钱。对此,税务机关查实之后根据有关法律对企业赚的钱再行征税。以上所有这些规定,说明实质租税原则(或实质课税原则)已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税法实施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实质租税原则越来越重视
  
   在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凡有偷漏税行为,避税、逃税行为的地方,凡有征纳税要素构成虽不明显而又应当征纳税的地方,随着中国税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也就使实质租税原则获得应用。如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中,对实质租税原则没有作什么规定。到1992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都体现了实质租税原则。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包括依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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