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是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

是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


林海山


【关键词】遗忘物,遗失物,侵占,信用卡诈骗
【全文】
  是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
  --关键看行为内容有否欺诈成分
  案例:2003年4月24日20时许,栾某到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忘了将卡退出便离开。陈某欲插自己的卡取款,插不进去才发现有卡未退出。于是陈某按"继续服务"键,然后按"取款"键,从ATM机里取出该信用卡里的5750元人民币,拒不退还。
  分歧意见:陈某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的行为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即行为人非法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或服务。陈某冒用栾某的名义,骗取ATM机的信任,取出5750元,是信用卡诈骗。
  第二种意见:构成盗窃罪。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栾某把卡遗忘在ATM机里,这时卡是在银行的控制下,陈某在银行的控制下取得该卡并使用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第三种意见: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侵占遗失物是由我国《民法通则》规范:"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遗忘物与遗失物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遗忘物,通常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地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遗失物与遗忘物不同,主要区别在于:遗忘物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物主则很难回忆起具体遗失在什么地方,也难以找回。案例中栾某虽然经过回忆可能想起是忘在ATM机里,但ATM机是日夜面对大众开放,任何人都可能捡走该卡,即使失主栾某回忆起来也难以找回,因此是遗失物。陈某占有该卡并取出现金5750元,拒不退还,只能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人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1、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只是表述字眼不同而已。
  前述第三种意见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是不同的概念,那只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至于两者之间是否有区别或者说是否有必要区别,目前还没有定论。况且学者之间的观点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没有提到只能负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拒不退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侵权之诉既可能是民事诉讼,也可能是刑事诉讼,到底是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看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其他部门法是"第一道防线",刑法是"第二道防线"。刑法是保障其他部门法贯彻实施的保障法。因此其他部门法已经规范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刑法也可以规范。遗忘物与遗失物只是表述时所用的字眼不同而已,没有实质的区别,只要侵占的遗失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即符合侵占罪构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