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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出质的轿车开走如何定性?

将已出质的轿车开走如何定性?


林海山


【关键词】质押,盗窃,诈骗,侵占
【全文】
  将已出质的轿车开走如何定性?
  作者:林海山
  简要案情:
  
  廖某以自有的一部捷达轿车作为质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向陈某暂借人民币三万六千元整,本人自愿用车号XX的捷达轿车一部用作抵押,待归还借款后,再要回抵押物。廖某。X年X月X日。”后廖某要求陈某向中国银行续交二个月的轿车按揭贷款,故陈某向中国银行交纳按揭贷款人民币6100元。某日,陈某将该车停在谢某的“XX洗车场”洗车。廖某看到该车停在洗车场,便用钥匙将车开走。当时,洗车场的谢某看到廖某开车,但因为以前廖某也曾开该车来此洗车,便以为是陈某要廖某开走的,没有追问。后陈某打电话询问此事得到廖某确认后要廖某归还该车或归还借款,但廖某拒绝将车归还,也不归还借款,并称“要钱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我”。
  
  存在几种分歧意见:
  
  1、廖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该轿车是廖某按揭购买来的,其未还清按揭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不归他,而其隐瞒该真相以该车向陈某质押借款,陈某因此“自愿”借款给他,后廖某私自将该车开回并拒绝返还轿车或借款。廖某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4.21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陈某将车停在洗车场洗车,此时洗车场负有看管该车的职责,是该轿车的看管人。廖某到洗车场将车发动欲开走,洗车场老板谢某此时已经发现,其之所以没有作出追回等反应动作,是因为廖某以前经常开该车到该洗车场洗车,因此认识廖某,并以为是陈某要廖某来开车的。也就是说廖某在其“特殊身份”的掩护下“秘密”的将车开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至于事后廖某承认开走车的事实,这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构成。因为在廖某从洗车场将车开走的当时,盗窃罪的所有犯罪构成均以完成,而且犯罪既遂。
  
  3、该案只是民事上的债权债务纠纷。理由是:第一,廖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向陈某借来的款项的意图。因为廖某向陈某借款时已经写下借条一张,并以价值大大超过借款数额的轿车作为质押物,而且后来当陈某要求或归还轿车或归还借款时,廖某不否认其承担的债务,只是提出没有尝债能力,并告知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第二,廖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轿车的意图。因为廖某和洗车场老板谢某相互认识(廖某以前常来这边洗车),其将车从洗车场“堂而皇之”的开走,陈某在谢某的告知后打电话询问廖某此事时,廖某也承认是他将车开走。总之,廖某种种行为只能说明其有还款能力却赖债不还,其开走质押的轿车只是侵犯了陈某在债权到期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属于刑事法律的规范范畴,该案只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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