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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制度研究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讼参与人,是自始至终参加诉讼的国家司法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并不仅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还有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以及其他的监督权。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这是一种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提出抗诉,进入诉讼程序,实施法律监督。事后监督的明显不足就是监督的被动性和程序的浪费性。由于检察院没有民事诉讼参与权,只能等到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再来监督,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使案件重新在检察法院走个来回,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成为对我们二审终审制的极大挑战。在庞大、复杂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面前,这种事后监督的被动和无奈是显而易见的。
  3)、现行法律对抗诉权的规定,使民行抗诉环节过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样就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抗诉案件集中在省级和中央的检察机关,而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的基层检察院却没有抗诉权,这就形成了市级院以交办方式将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再经过自己审查,然后再报省级院抗诉的现象,往往一个申诉案件在检察机关就要经过三级审查,程序复杂,时间漫长,一个案件少则半年,多则几年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使当事人再无耐心等待。笔者科室曾办过一个案件,一服装厂老板因一笔14万元服装款败诉而向我院申诉,我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诉有理,遂建议上级院提请抗诉。这已是几年以前的事了,当时本人还未到民行科,去年夏天时这位老板接连几次来我科打听过这个案子的情况,当时我们只知该案已经省院向法院提出抗诉,遂安慰他,让他耐心等待。年底时,上级院要求我们将出庭通知交给这位老板,但当我们找到该厂时,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老板全家出逃了,原因是欠了工人8万元工资发不出来,工人围攻,他一筹莫展,于是就选择了出逃。其后从法院反馈的信息却是:他是有望获取这14万元的服装款的。
  4)、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无法履盖审判实践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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