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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抗诉制度研究

民行抗诉制度研究


孙秀敏


【摘要】目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的问题;切实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民行 抗诉 研究
【全文】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此后,在行政诉讼法中,又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抗诉权。虽然二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权均作了规定,但由于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还没有充分的实践支撑,因此规定的比较简单、笼统,仅仅是一项停留在书面上的理论而已。从那时到现在,时间已往前行走了十几个年头,这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已顺利地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是诉讼案件的大量涌现以及法院审判方式的不断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民行抗诉也从理论走向实践,成为检法二院相互制衡的一个亮点。但是,要想将民行抗诉制度(目前我们通常称其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打造成为一项完善的监督制度,检察机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目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的问题
  1)、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得以进行的法律依据仅仅是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及民事和行政两个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仅仅只有分则的4个条文,只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法院怎样审理,法、检怎样配合并无涉及,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这也造成检察机关只能自行探索,想方设法,而法院却不予认同,步步设卡的局面。例如,对于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就申诉案件调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检法两家就大为扯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嘴巴官司文字官司不知打了多少,至今没有明确解决,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于案件被拖延,人民群众的权力得不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只能达成协商,在自己辖区内就检察机关已立案的申诉案件可以向法院调取卷宗,使问题得到有限解决。
  2)、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规定了事后的监督,缺乏对民行案件审判过程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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