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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士兰微”股东变更的法律质疑

对“士兰微”股东变更的法律质疑


谢山


【关键词】士兰微   公司收购  股东变更   出资
【全文】
  2004年1月13日,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H,600460,2003年3月11日上市)发出公告(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七名自然人股东签定《关于设立杭州欣源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书》,拟以其持有的士兰微6500万元股权(占士兰微总股本的64.34%)及100万元现金投资设立欣源投资公司。即原七名自然人股东不再直接控股士兰微(仅保留少量股份),而是通过欣源投资公司间接控制士兰微,实际上是士兰微股东的变更。对此,士兰微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亦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的规定。
   士兰微本次股东变更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上报审核程序当无异议,笔者在此仅对士兰微此次股东变更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以及连带的股权出资合法性、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问题作初步探讨,并请方家指点。
  
   一、士兰微此次股东变更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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