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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 斯图尔特的启迪

  其实,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经常是含糊的、概括的或模棱两可的,一些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政策是由行政官员而非民选议会选择的,由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总是存在,并威胁到传送带模式的合法化功能。不过,当时的行政权力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行使,而且不严重侵犯私人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通常被忽略不计。然而,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屡屡一揽子地授权给大量新成立的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愈益宽泛而且涉及各个经济领域,传送带模式再也无法完成其合法化功能。于是,以詹姆斯•兰迪斯为代表的拥戴新政的人提出“专家知识”假设,以缓解合法性的危机。只是这一“专家知识模式”并未被法律家和法院完全接受。为了避免因为严格适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大量宣布国会立法无效而导致的宪法危机,同时又能更加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法院发展出一系列技术:详细审查行政证据的实质证明力;扩大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求行政机关详尽说明理由并保持前后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国会明确表述的立法目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进入60年代末,上述的事态发展再次引发了对行政自由裁量以及传统合法化模式的批评。
  主要的批评触及两个方面。一则,在福利行政、监狱行政以及学校行政等领域,传统模式很少适用其中。福利等利益在过去不被认为属于法律保障的自由或财产的范围,监狱机关和学校官员的制裁则在传统上享受相当程度的司法审查豁免权。二则,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以实现立法机关所要求的公共利益方面,行政机关的政策持续表现出对受管制企业和受保护企业利益的偏向,忽视了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以及贫困者等分散的利益。行政机关进行政策选择的自由裁量,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应该对各种受影响的私人利益进行协调,可传统模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正式程序,无法为被行政机关漠视的利益提供保障。
  面对这些批评,一系列旨在促使行政自由裁量合法化的、替代传统模式的方案涌现出来: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贯彻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行政机关自己制定标准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资源配置效率作为审查行政决定的实体标准。然而,在斯图尔特教授的细致检视之下,这些方案的可适用性是极其有限的。
  不过,斯图尔特教授在司法审查的目标转移中发现了法官们正在努力使行政接近一种新的合法化模式,即多元主义的合法化理论。该理论假设,可确定的公共利益并不存在,社会中只存在不同个人和团体的独特利益;立法过程体现出来的仅仅是彼此冲突之利益相互撞击而形成的妥协;司法审查的目标不再是防止行政机关未经授权地侵入私人自治领域,而是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得到公平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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