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法学的现代轨迹——评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龙卫球
【全文】
评论书籍:[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台湾学者陈爱娥博士在极大的耐心和细心的基础上,翻译成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的《法学方法论》第6版(1992年学生版),由五图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出版,为中文书库添加了宝贵的一本域外法学巨著。
拉伦茨是德国今天最伟大法学家之一。他是民法学界的泰斗,其巨著《民法总论》和《债法总论》等系列著作,代表了德国当代民法学的最高成就的重要部分。但他更是整个德国法学界的思想巨擘,可以这么说,他是承接萨维尼、耶林以来德意志法学思想传统的中坚人物,以德国法学自明之理及方法论进行方式的前锋线上学者的身份,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感的新评价法学。确立他的这个地位,也使他取得经典作家的美誉的最重要著作,就是他在1960年初版以及之后不断回应学术挑战修订再版的《法学方法论》。
萨维尼赋予法学体系以历史精神或者“民族精神”,确立了德国法学的宏图。但耶林和荷克(Heck)发现这个所谓“历史”尺度过于抽象和神秘,用利益法学的利益较量之原则进行取代,但是由此也给法学带来了无穷尽的烦恼。既然承认利益或价值判断是法规范制定以及其至实践不可缺少的原则,那么有什么理由可以说法律制定文本有其合理性并且能够达成预定的规范意义呢?为什么法规范或者法实践不是个人的任意妄为呢?或者不应该是个人的即兴“作品”呢?既如此,法规范有什么意义?法实践有什么可信赖?法治的普遍性岂不是谎言?拉伦茨就是在这样的情境下,为减轻法学的烦恼并且确立对法律科学的足够信念而完成这本著作。
拉伦茨没有否弃法律的价值属性,他明白,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这就是所谓法治下的人治因素。但是,他注意到法律之所以应该是制度实在,是以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为理由的。追求个案特殊的具体的公正的企图,对我们人类实践来说,不仅是不效率的,也是不可能的,相反,法规范的普遍化和普遍实践,是我们可能而且不得不采用的模式。所以,现代法学的课题不在其他,而在法学方法: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切合时代使命的目标下得以客观地向前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