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段时间里,我思考较多的问题是,既然我们已经同意关于权利是现代法制的“核心”或“基础”的预设,已经同意中国自古以来政治动乱、法治不昌的祸根在于治人者有权、治于人者无权的解释,还同意在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后,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能够享受最广泛的民主、最真实的权利,那么,在权利观念空前兴盛的最近一百多年里,尤其是辛亥革命“立宪”、“共和”以后,中国老百姓为什么在面对强权的时候还是那么束手无策、虚弱无助?他们怎样才能够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真正享有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他们究竟是怎样看待权利的?1978年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化对公民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过去由党和政府保护得好好的利益,现在却遭受侵害,过去不曾有过的权利要求现在却提了出来,而且越来越高涨?民众的权利要求有足够的社会支持、法律支持和文化支持吗?进一步,为什么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在中国成了一个流行的术语?为什么中国社会在古代并没有强烈的个人权利要求,到了20世纪随着标示“民主”、“自由”等字样的多次革命取得成功和工业化不断推进,关于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要求反而越来越高涨?难道这是可以简单地用西方文化的影响或所谓“现代化”来解释的吗?如果说权利的语词及其相关联的制度设计初创于西方文化,难道中国人对权利的要求也出自西方文化不成?……带着这些问题,我把关注点放在对20世纪中国历史的相关解释,尤其是试图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构建解释权利发展的理论框架,进而研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权利意识和保护机制的变迁,并试图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这个努力,体现在我和朋友们合作编写、于1995年出版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一书。书中我写的两篇长文和执笔起草的问卷设计,大致代表了这个时候我的所思所求。与《人权概念起源》的出版不同,该书的出版还引发了一些批评和争论。现在回想起来,那些批评和争论,虽有误读与未解之处,其实有意无意地提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如,关于中国场境里权利现象的理论预设,关于解释中国人权利的可靠方法,以及同这两点密切相关的关于中西文化比较研究的基本立场和判断。1999年,我和同伴们把新近完成的关于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问卷统计分析资料补充到原书里,经个别修改后,出了修订版。现在,我把该书里我写的长篇论文分解成四个部分编入本书,即第五章“权利发展及其与中国之关系”,第六章“公法权利生长的理论模型”,第七章“中国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过程”。此外,从1993年到1995年,围绕《走向权利的时代》,我还写了一些相关的短文,例如,《从社会研究权利,以权利促进社会》、《研究乡民的公法权利》、《辽阳访谈随感》、《批评本该多一些》等,考虑到本书的逻辑体系和技术体例,我把这些短文放到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朝夕问道》一书里。与那些可以作为本书章节的正门八经的论文相比,这些文章似乎要显得鲜活一些。其中,《批评本该多一些》是我就《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有关评论写的回应。从这类文字里,读者或许会更多地了解当年权利研究的思想轨迹,更多地了解《走向权利的时代》一书的由来,当然,也不妨瞅瞅我三十出头时的性情。
及至1995年秋至1997年秋在查尔斯河畔的小阁楼里潜心读书和写作,看新书,修新课,遇新知,寻新理,我的思考又有了一些变化。例如,修斯坦纳(Henry J.Steinar)教授的国际人权法课,反而让我对国家层面的事情更为注重;修昂格尔教授的课,让我打消了对“外来人”闯入西方理论体系并在其中自由翱翔的能力和智能的疑虑;与费正清中心、哈佛燕京学社和东亚法律研究中心的多类学者过从,使我不停地琢磨“别人如何看我们”、“我们如何看我们”、“我们如何看别人”这三个维度的问题;接触有权利斗争传统的新英格兰地区的居民,参与他们的多种社区活动,使我对西方人权利背后的社区、宗教、道德和制度因素更为关注。当年,托克维尔考察美国时,对这些人的前辈曾有过生动的描述。对我来讲,最有意义的感触有两点。其一,这些普通的居民其实对美国以外的世界了解很少,对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人权以及中国人了解更少。他们通常没有出国的机会,也不愿意认认真真地出国,有限的新闻媒体似乎是他们了解和判断外界是非、臧否人物、表达情感的主要渠道,所以,大多数人难免染有知寡而言多、强词而夺理的毛病。有时候,我想,倘若美国的霸权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真是十分危险的。其二,这些人在文化、学术意义上的预设与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有着很大差异。在经典的西方自由主义学说如霍布斯、洛克的学说里,他们被预设为与他人没有积极关系的单纯的个体。在像我这样的非西方国家的学者那里,他们也向来仅仅被预设为典型的、纯粹的个人权利主体,预设为权利文化的代表者、个人自由的张扬者。实际上,他们有很强的家庭观念和社群观念。充斥于日常生活的主要是社区活动、宗教活动;各式各样的法律把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制度化、程序化了;违法犯罪虽然千奇百怪,但并非常态,在某种意义上还可以理解为对铁定秩序的反抗。权利是他们很少使用的物什,只是在制度上可以保证作为最后的诉诸手段。格伦顿(Mary Ann Glendon)说他们是“孤独的权利持有者”,似乎有些夸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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