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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乐水 仁者乐山

  据冯先生的诠释,一言以蔽之,这一土一水,一农一商,遂在根本上分别了中西文化。自此,中西便各走了各的路。这种说法虽不免文化地理决定论之嫌,但地理环境在文化生成之初无疑起着主导的作用,古希腊人首倡法治莫不与此相关,当然其中还有许多中间环节。而文化的承继与发展,虽非地理环境所能左右,但却要受独特的社会环境的制约,这大概要算社会水土吧。据此,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泰格和利维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中,从两种完全对立的立场,为人们端出了作为法治之制度基础的西方法律形成的若干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或不同时具备的条件。
  在伯尔曼看来,宗教是了解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关键。具体就是,自一○七五年开始所发生的教皇格列高利七世与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之间的授职权之争,俗称教皇革命,是统一教会法产生的原动力。从统一教会法中新生出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理论:契约法、信托、法人制度、济贫法、债务人权利和破产原则、改造罪犯理论、代理与委托、遗嘱继承及遗嘱检验程序、诚实信用、实质公平和纠正偏弊等衡平法三大理论。当时尚处于分立状态的世俗世界:帝国的、王室的、封建的、庄园的、商人的和城市的社会及其法律,是在部分对教会及其法律的摹仿,部分与之抗争中逐步发展并走向统一的,最终形成了近代西方国家和法律。可以说,脱离了宗教这个传统,便不能理解今日西方之法。
  与之不同,泰格和利维则走笔于十一至十九世纪八百年间商人与封建领主、城市行会和中央君主之间较量的角斗场。他们透过威尼斯东方贸易的兴起、英国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法典制定等重大历史事件,展现给人们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对法律的冲击与影响这样一幅经济法律史画,其中两人又浓墨描绘了作为西方近代法核心要素的契约走向自由、产权脱离社会其它因素而成为一个纯"个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历程。
  事实上,有兴趣者还可以从其它许多作者,如萨维尼、梅因、梅特兰等那里发现别的一些西方社会和法律所独具的条件。在经历近千年的诸多因素、事件及至革命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在西方不仅被发展成为一套处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的技术性手段,而更变成为一种涉及人的感情、直觉及至整个社会的信仰的东西。法律犹如信奉。伯尔曼更是看重真正的宗教与法律之间的隐喻关系,甚至断言没有对炼狱的恐惧和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西方法律传统就不会存在。也许将伯尔曼与泰格、利维综合起来要公允一些,即,是宗教和资本主义,或主要是它们二者,将西方法律,进而将法治变成了人们的信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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