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属人管辖权制度所产生的第一个问题,法国法律本身并未作任何改进,但由于法国参加了一系列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因此法国的属人管辖权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 现今法国属人管辖权制度的运用
1、在欧共体《民商事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框架下的运用
1968年9月27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民商事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是欧盟前身欧共体签订的最早的一部统一管辖权公约。法国作为欧共体的成员国,必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布鲁塞尔公约》适用于民商事项,但不包括个人地位、婚姻财产、继承、破产及清算等问题。公约第2—4条规定了管辖的基本规则,主要内容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针对该被告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其他法院没有这种管辖权;如果被告在任何成员国都没有住所,则每一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由法院地国法决定。除上述基本规则以外,公约还规定了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对法国而言,如果国际民事法律纠纷的被告在公约缔约国内有住所,法国就必须尊重被告住所国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管辖权,而不得以国籍为连接因素主张管辖权。那么对于在各缔约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法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决定其管辖权,即其可以适用属人管辖权制度。显然,该公约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法国的属人管辖权制度,而法国也从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地域管辖根据。
值得关注的另一方面是,该公约的缔结在某种程度上扩张了法国以国籍为连接因素的属人管辖权制度。这是因为如前所述,对于在各缔约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法国仍然可以适用属人管辖权制度。根据《布鲁塞尔公约》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对于缔约国所做出的判决,就程序而言判决无需经过特别的程序即可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就内容而言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国法院不得对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得对原判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因此,法国以国籍为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做出的判决效力既得到了保证又非常轻易的扩大到了公约缔约国。在这个意义上,法国的属人管辖权制度得到了扩张,也因此导致《布鲁塞尔公约》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特别是与欧洲经济有着紧密联系的美国。
2、在欧盟《关于婚姻和亲权责任事项的管辖权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规》框架下的运用
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将婚姻家庭事项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为了进一步统一各国关于管辖权的规则,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5月29日公布了《关于婚姻和亲权责任事项的管辖权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规》(以下简称《第二公约》),并于2001年3月1日生效。由于《第二公约》规定的主要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内容,因此其所适用的管辖权原则与《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第二公约》的基本考虑是有关当事人与行使管辖权的成员国必须有实质的联系。当然这种联系主要是空间上的联系,但也接纳了不同法律制度下其他成员国所接受的管辖权根据,例如法国的国籍连接因素。在公约对婚姻事项的管辖权中,公约规定的连接因素有习惯居所、国籍以及住所,并且习惯居所地国家、国籍国以及住所国管辖权之间没有主次和先后之分。当然所列举的惯常居所地情形共有六种,而国籍国只有一种情形,即夫妻双方的共同国籍国,并且对于英国等非拉丁法系国家所适用的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地国而非共同国籍国,即不能同时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可以看出,将习惯居所作为连接因素虽然已经是国际趋势,但在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内容方面,国籍这一连接因素仍然占据着一席之地,法国的属人管辖权制度也必然发挥着相应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