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法国法院通过其司法实践将这两款仅限于契约案件的属人管辖权制度扩大适用于由法国人参加的,除涉及三种特殊情形的案件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这三种特殊情形包括:“⑴关于坐落在外国的不动产的物权诉讼;⑵关于在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分割诉讼;⑶关于在外国的执行方法的诉讼。”[2]与此相对应的是,对于在法国境内的当事人都为外国人的民事案件,法国法院是一律不予受理的。
以国籍作为管辖权根据是出于绝对国家主权原则,它是从国际法中的属人优越权中引申出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宣扬国家至上观念,通过国籍来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这种管辖根据的出发点是“一国认为其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为其本国人服务的,而不是为外国人服务,或者只是例外地为外国人服务。”[3]从国家角度来看,一个国家及其政府只对本国国民负有保护义务,这是国家的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因而国家基于国籍对本国国民行使管辖权是可行的。此后,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葡萄牙等拉丁法系的国家纷纷效仿,选择了以国籍为管辖权根据的原则。
二、 属人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属人管辖权制度在为解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提供了新途径的同时,也为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冲突带来了新的难题。它主要产生了两个问题:
1.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在一定的情形之下可能是比较合理的,但如果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就不甚合理了。不合理的表现主要有:⑴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国国籍并在法国有住所或有着其它的紧密联系,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本身却与法国不具有紧密联系或者根本就毫无联系。这种情形之下法国主张管辖权将从根本上破坏管辖权的紧密联系原则。⑵一方当事人虽然具有法国国籍但事实上在法国并无住所及其它紧密联系,即属于法国的海外国民,如果法国仍然主张对与其有关案件的绝对管辖权就更不合理了,并且也排斥了该国民住所地国家对当地有住所居民的管辖权,必然会造成与住所地国家的管辖权冲突。总之,《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属人管辖权制度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与其它管辖权制度存在着极大的冲突,受到了其他各国的强烈批评,也妨碍了各国法院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不利于国际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
2.由于法国的实践与理论基本上是遵守这种以当事人国籍为连接因素的属人管辖权制度的,因此,对于在法国境内的当事人都为外国人的民事案件,法国法院是一律不予受理的。这种极度关注本国国民而漠视他国国民所形成的不受理主义在事实上剥夺了在法国的外国人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从而受到了激烈的批判。许多法学家都极力主张,对于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国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管辖或是不管辖,而不能一概的拒之门外。如今,法国法院对于属人管辖权制度所产生的不受理主义问题,已经做出改进。对于在法国有事实上住所的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只有那些非由外国法院管辖不可的特殊案件,如坐落在外国的不动产案件、契约上指定由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国法院才不行使管辖权。对于外国人关于身份能力的诉讼,一般由该当事人所属的国籍国的法院管辖,但有下列几种情况者,法国法院仍然可以行使管辖权,即:⑴在法国永远定居的外国移民;⑵已脱离本国管辖的政治难民;⑶当事人本国因其长期远离而拒绝受理其诉讼者。[4]这意味着对于特定的外国人,法国法院逐渐接受了地域管辖根据,住所、惯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以及财产所在地等管辖根据也可以决定管辖权,从而部分弥补了其属人管辖权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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