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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属人管辖权制度评析

法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的属人管辖权制度评析


Review on the Nationality-Dependency in French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System


蓝寿荣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各国法院审理、裁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资格。就何种国际民事案件主张管辖权以及对何种国际民事案件承认其外国的管辖权都是由各国自主决定的,国际法对此并无限制。因此,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及文化背景的不同,亦由于对国家主权及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的关注程度不同,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法国属人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制度在国际公约与各国实践的影响下的最新发展。
【关键词】法国 属人管辖权 国籍 国际民事诉讼
【全文】
  一、 法国属人管辖权制度简介
  属人管辖权制度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连接因素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制度。该制度渊源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为受该法典影响而形成民事立法的其他拉丁法系的国家所采纳。法国法律充斥着国家主权原则的思想,对本国国民的保护原则在其管辖权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相对于确保管辖权的国际协调,法国的管辖权制度更倾向于内国,因此具有明显的绝对国家主权性质而不利于外国人。
  该法典第14条规定:“不居住于法国的外国人,曾在法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者,因此契约所生的债务的履行问题,得由法国法院受理;其曾在外国订约对法国人负有债务者,亦得由法国法院受理。”该条款规定法国法院对具有法国国籍的原告针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并不问被告的国籍、惯常居所地以及其它的连接因素。第15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订契约所负的债务,即使对方为外国人的情形,得由法国法院受理。”该条款表面上是对外国原告提供保护,使外国原告能在法国法院对法国国籍的被告提起诉讼。但由于法国法院对该条款的扩大解释和适用,使该条款成为一项义务性条款。对外国法院做出的针对法国国籍的被告的判决,法国法院可以拒绝颁发执行令,除非具有法国国籍的被告明确表示放弃《法国民法典》第15条的保护。那么该条款就成为了典型的基于被告国籍而行使管辖权的条款。[1]根据这两款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具有法国国籍,法国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自此,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制度不再局限于主要以属地原则确定管辖权的传统,而增加了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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