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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之初探

  三是必须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政化管理色彩浓厚,内设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既是办案人员又是行政管理者,其人数已占到本院检察官总人数的较大比例。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后,应在精简内设部门领导职数的同时,明确其划归为行政人员,专门从事组织学习培训、党务管理、科室建设等行政性管理工作。
  五、检察官员额制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1、检察官的任命。对此应从三个层面进行阐述,一是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检察官法》第十条对此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条件为,(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等。
 二是检察官的任命条件。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当受过适当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并强调指出:“检察官应当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应使其认识到其职务所涉的理想和职业道德,宪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保护嫌疑犯和受害者的规定,以及由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承认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①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官、检察事务官、行政人员的任命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从原则性的要求来看,拟报任命的检察官应获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兼具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文化底蕴和法律经验②、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检察业务技能和过硬执法作风。
  三是检察官应报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可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修改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时规定,凡拟任命为检察官的,不管其为助理检察员还是检察员,都应由所在检察院报请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以体现检察官任命的严肃、庄重性和检察官独特的法律地位,增强被任命人员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2、检察官的考评。建议每年由当地人大常委会定期对除检察长以外的检察官听取述职报告,进行绩效考评,并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检察官的晋升、续职或者予以罢免。
  3、检察官的补缺。建议对检察官系列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具备检察官任职资格且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从申请者中按照检察官总定额的三分之一比例,择优作为检察官职务空缺的后备人选。在出现检察官职位空缺的情况下,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公布需补缺的员额数量、条件,由列入检察官后备人选的人员自愿报名并参与检察官补员竞争。对竞争中的优胜者差额列出考核对象,由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与当地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组织进行考核。对最后遴选出的拟任命人员经民主评议后进行公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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