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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之初探

  综上,在确定检察官定额时,总的原则是先按一个地区检察院各类案件年均受理数计算出每个检察院内设业务部门所需的检察官数,加上检察长、副检察长人数③,再在国家确定的所在地区检察官应占人口的最高和最低比例数内权衡进行确定,做到既有利于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又留有余地,有利于可持续发展。①
  四、实施检察官员额制的配套措施
  一是必须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应主要负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运用检察专业知识对管辖的客观事实进行查明、证明,做出法律判断,并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陷于行政性事务及辅助性工作中。将打印、校对文书、装订档案、检索法律条文、整理多媒体示证资料、制作笔录、填发法律文书、提押犯罪嫌疑人、搜查、查封等工作交由检察事务官完成。在工作方式上,可实行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制,一名检察官由若干名检察事务官配合组成办案小组。如意大利检察官就实行“主办搭档制”,即:1名主办检察官配有1 名秘书,1至2名司法警察,1名宪兵。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承办提押、还押、协助检察官提审,以及协助执行检察官有关自行侦查案件的搜查、通缉、查封、冻结、获得证据、询问证人等任务;秘书承办检察官交办的自侦案件、公诉案件、诉前交易案件的各项事务,包括拟定方案、制作文书、发送传递等;宪兵负责检察官等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②关于检察官与其它检察人员的员额比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一般情况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分别占人员总数的30%、40%和30%左右。”对此,本文不再赘述。①
  二是必须提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强化职业保障措施。为确保检察官员额制真正发挥作用,增强检察官职位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检察官员额制时,应会同财政、组织人事部门明确检察官的政治级别及生活待遇。如在制订《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时,规定市级检察院检察官被任命后,其政治级别最低为副科,最高可享受副处级待遇。每年并列支专门的学习培训经费和按月享受特别岗位津贴。②同时,应制订保障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身份、职权保障措施,确保检察官不受干扰和依法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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