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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之初探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以后,检察官的人数必然大为减少,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批原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要被剥离出检察官序列,而进入到检察事务官、行政人员序列中。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实施检察官员额制无论是对于检察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还是相对于检察人员个人来说,都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也就有必要确定和遵循若干基本原则,以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1、以额定员原则。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就是要改变目前检察官职业定位模糊、检察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以期建立一支少而优的职业化检察官队伍。因此,在未来实施检察官员额制过程中,要抬高准入门坎,确保进入检察官序列的人员具有较高职业素养。要根据所定的检察官定额确定人选,既不能超出定额,也不能降低条件勉强任用。同时,在检察官员额被确定后,非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检察机构撤并而出现变动。故在出现现任检察官因工作调动或身故或因其它原因自愿辞职的情况下,对空缺的检察官职位应及时进行补缺。
  2、以岗定额原则。由于法律监督权分别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自侦、监所、控申、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行使,各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业务量多少不一,所需检察官定额当然也存在差别,如刑事公诉部门所需检察官就较多,监所部门所需检察官相对就较少。故应以检察工作岗位来确定检察官员额,以体现检察工作规律,实现定额分配的相对合理。与此相对应,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监察、计财装备部门等综合部门则不设检察官,全部划归行政人员序列。①但应指出的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有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基层检察院一般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属于检察业务部门,故至少应设一名检察官职位。
  3、公开平等竞争原则。实施检察官员额制后,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和物质保障也会相应提高,这将直接涉及到每一名具备选任资格的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为确保最优秀的检察人员被选任为检察官,避免选任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就必须在推行检察官员额制中引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机制,使有知识、能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
  4、职位任期制原则。确定检察官员额后,每个检察院的检察官数量就会被确定下来。这样就会出现检察官员额定满后,其它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而已任检察官则可能因工作或身体原因出现不能胜任检察官职位的情况。为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一方面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另一方面稳固检察官队伍,避免因过频调整影响工作开展,就必须对检察官职位实行任期制。任职期满,则进行竞争,对经民主测评和工作考核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依法定程序免除其检察官职位,适情安排其进入检察事务官、行政人员等序列中。反之,对原任检察官表现良好的,继续留任。对检察事务官、行政人员序列中符合条件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独立承担重大任务的高素质人才,则选拔为检察官。
  三、确立检察官员额的初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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