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之初探

  其次,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这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鉴于检察官所担负的法律监督重任,其逻辑思维能力、文化素养、行为模式、职业操守、法律造诣都非普通人士所能胜任,而只能由受过专业系统学历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具有较娴熟的法律运用技巧和丰富社会阅历、品格高尚的资深人士才能担此重任。因此,要实现检察官职业化,就必须在精干队伍、提高素质上下功夫,改变目前检察队伍建设中“人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特别是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短缺”的现状①。而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则将检察官与其它从事检察辅助性工作或行政工作的人员区别开来,凸现检察官的职业化特色。在增强检察官自身对其职业荣誉感认同的同时,也使公众对检察官产成敬畏和崇敬之心,并通过高素质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增强法律的公信力。此外,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必然涉及对不适合检察职业人员的大量裁减,这也使高薪养廉成为可能,使检察官的待遇得到加强,从而增强检察官职业的社会吸引力,吸收更多的精英人才加入到检察官行业中,形成良性循环带动检察职业化建设的深入推进。
  再次,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提出,“争取到2008年底前,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②,而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其中,关键又是如何确立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员额比例问题。因此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对于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确保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后,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有利于淡化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符合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实施该制度后,将使检察官职业从大众化向职业化转换,①并一改过去以行政官本位作为个人价值体现,而忽视甚至轻淡检察官法律地位的观念,避免出现(因)“价值误导、舍本逐末……造成千军万马挤“长”字的局面”②,激励检察人员爱岗敬业,通过悉心钻研检察业务,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并最终晋升为检察官而得到应有的社会地位、尊重和相应的职级及物质保障,从而使其将检察官职业作为其毕生专一的事业,由此也就有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职业大检察官。
  二、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的基本原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