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
周其仁
【全文】
不断有消息传来,民间融资有望得到合法承认。最早看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关于放松民间融资管制的讲话。近日,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又发布了对浙江、山西等六省区民间融资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结论是“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我自己受到触动的,是媒体报道的如下这段话:“吴晓灵表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国际金融报》2005年2月21日第二版)。我认为,这段阐释非常重要。
最重要的,点明了“民间融资”是一项财产权利——吴晓灵所说“产权”是也。问题来了:说资金是资金拥有者的财产,不是挺容易明白吗?为什么非要强调资金是资金拥有者的财产“权利”呢?这个问题不浅,要回答一下。
任何财产都有多种用途。一幅地,可种麦、种稻、养鱼,也可盖房;一笔钱,可买吃、买穿、买用;我写稿用的这部电脑,当然也可用来浏览网页、玩游戏或制图。说你我拥有一幅地、一笔钱或一部电脑,其实就是说你我——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拥有对这些财物多种用途的选择权。倘若种花的收益比种草高一倍,别人非强迫你我种草而不得种花,那与夺走我们一半土地没有区别。
是的,财物是因为能够为人所用才有价值的。这里讲的“用”——古典经济学家命名为“使用价值”,后来被一些学者称为“效用”——就是财物能够给人们带来享受。喜欢这种享受的人多了,大家愿意付一个代价来争取,财物就有了“交换价值”。这是与常识很靠近的经济思维,不难懂得。麻烦的是要在这个基础上起一点变化:财物常常有多种用途和多种价值,限制其中一些用法,可能降低其价值,因此与剥夺财物有相同的效果。
财产有一个“用”途很有意思,那就是财产的主人自己不用,取一个报酬转让给他人去用。这就是财产的转让。“转让”又可以有多种选择:永久性的转让就是“卖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完成,一拍两散。非永久性的转让呢?那就是借贷了:甲有一笔闲钱自己不用,取一个利息给承诺到期还款的乙用。同样道理,要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认为放弃财产的自用而转让出去代表了更高的收益,那么不准转让也就与剥夺其财产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