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仲裁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仲裁


傅郁林


【摘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发展观,该发展观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中都要有所体现,以促进新兴的“发展法学”的形成;发展观在传统法和现代法理论中会有不同的显现,在“发展法学”中的经济法学领域则体现得尤为突出;对“发展法学”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推动整个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发展观 发展法学 经济法学 法学发展
【全文】
  社会纠纷的层出不穷与司法资源的力不从心,不断打碎由国家垄断社会控制手段的欲望和努力。在诉讼爆炸的当代世界,民事纠纷解决对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的依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已成为审判制度研究者无法回避的课题。本世纪以来,这一课题也成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诉讼制度内部实行繁简分流,不同类型的案件按照不同的价值目标配置不同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资源;在诉讼制度外部,允许、认可、设置、鼓励、发展和引导多元纠纷解决途径,已成为别无选择的改革路径,目前常设制度的审判外纠纷解决过程主要包括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而民商事仲裁以其合意性与强制性兼备的“准司法裁判”优势,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然而,所有这些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能否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该解纷机制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法律制度在发挥该机制特有功能和优势方面能否提供资源支持。也就是解纷机制的正当性与有效性问题。作为仲裁法十岁生日的一份薄礼,本文将侧重讨论民商事仲裁(下简称仲裁)。仲裁的生命力依赖于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协同一致,其正当性依赖于当事人及社会对仲裁的认同;其有效性依赖于国家特别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监督权的司法机构对于仲裁的认同。 
       
  一、商事仲裁的正当性与权威性资源 
       
  仲裁与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拥有一个共同资源,即解决纠纷的第三方的公平和公正。然而不同解纷机制的正当性资源却各有个性: 
       
  (1)调解完全依赖于当事人合意,其正当性的唯一资源是当事人自愿。无论是管辖权的取得、调解的过程、调解协议的形成、或调解协议的履行,都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施加任何强制干预。调解的权威性取决于调解人员个人品质、能力、社区地位和评价(如公道、智慧)等个性化因素;最近的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从法律上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但这种权威强加是十分有限的,否则即可能违背调解的自愿性和民间性特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