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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谁需要信访?(完整版)

  
  无论如何,三阶段的明确划分,使得在5月18日这一天,全国区县一级的公安局长,都齐刷刷地坐在接访场所甚至街头、体育中心,公开接待群众的来访。[6]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不这样做,在7月18日之后,自己将成为群众上访、上级复查的对象。
  
  有人呼吁,公安部门的“大接访”应该常规化、制度化、长期化。但是,正如上面的分析表明的,上访制度本身就是内生于我国层层嵌套、向上负责的政府流程的。在这个意义上讲,只要这种政府流程不改变,上访就将是常规的、制度化的和长期的。不但老百姓需要上访,一个仍然保留管制良心的上级政府也需要上访。
  
  然而,通过上访来完成政府流程中必不可少的权力授予和信息传递的功能,毕竟是一种“双轨政治”的模式。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传统中国的政治也是双轨政治,除了自上而下的皇权,还有绅权来做自下而上的沟通。“如果这双轨中有一道淤塞了,就会发生桀纣之类的暴君。”[7]现代民主政治建立以后,传统的双轨政治其实已没有必要保留,因为双轨可以合为一轨,不过这一轨却是双向的。人民授权政府,政府向人民负责。
  
  所以,如果要考虑信访制度的转型,着眼点其实在如何改革现有这套向上负责的政府过程,再造政府流程,使得层层政府都不是向上负责,而向下负责,向选民负责。如果人民能够直接选择官员、监督政府,由上级保证下级为人民服务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民众的上访将真的被官员的下访所代替。
  
  改变“向上负责”的关键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目前可以考虑的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人大代表应负责接待本选区选民针对当地政府,包括公安机关的信访,并在人大框架内进行调查、听证,对政府提出监督要求。如果谁不愿为民请命,那么只好请他不要再当人大代表,这也正好有利于把一些只想享受代表权利,不想履行代表义务的人挤出代表的行列。
  
  不过,这样做需要解决一个立法问题。我国现行信访法律体系由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组成。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信访的职权,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除规定本辖区行政机关的信访职权外,还涵盖本辖区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职权,但都是比照行政机关接受信访的模式,由人大内部信访部门负责,而没有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向下负责、接受信访的模式,只可能通过人大立法建立起来。所以,在实施新《信访条例》的同时,应该把制定《信访法》提上议事日程,并考虑其与《人大组织法》、《代表法》及未来的《监督法》相配套。另外,立法不应是闭门造车,信访向人大转型,最好在北京周围的信访高发区域先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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