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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法理解析

  坚持国家所有权统一性而不承认国家所有权包括无数不同利益主体、不承认他们彼此没有统一利益,当他们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司法解决时,司法机关常常制造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2002年媒体广泛报道的创作于文革时期的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的权属纠纷案的判决即为适例。在中国革命博物馆将该油画返还给作者若干年后,作者将这幅画拍卖,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以高价获得。后博物馆方面提出,此画属于国家所有权的财产,应该返还博物馆。其间经历多次诉讼,最后法院的判决是:由于建设银行是国有企业,此画现在建设银行,国家所有权没有受到损害,博物馆方面的请求被驳回。 “这一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揭示了真正的所有权人之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也说明了‘国家所有权’在此是多么不实事求是”。[9]如果该画所有权属于国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不能由所有权人以己诉己,则本案连起码的立案条件都不符合,何来判决?
  坚持国家所有权统一性而不承认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所有权,不仅在国内实践上解释不通,而且因违反国际通用的所有权常识,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纠纷时更显捉襟见肘,对方依据中国法律即可对中国国有企业一剑封喉。2001年物权法立法会议期间,某法官所讲的一个案例对此极具说服力。我国某地区一个国有企业向埃及出口羊肉,因羊肉上没有阿訇所作的标志,被埃及方面视为不洁之物扔进大海。埃及方面随即向我国该出口企业索赔,被我国该出口企业拒绝。埃及方面即请求埃及法院将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巨型集装箱货轮扣押。埃及法院扣押的理由是,该羊肉出口企业是中国国有企业,中国的远洋运输公司也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学者的解释,这两个企业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这两个企业是同一个所有权人名义下的财产。既然如此,远洋运输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用来承担羊肉出口企业的责任。 该案起因于宗教,但依法操作的结果却充分证明,我国自以为能够自圆其说的“国家所有权”理论无异于“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授人以柄,被“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
  (三)国家所有权客体规定失当
  《草案》规定的国家所有权客体包括了水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这样规定非常不妥,把本不该作为物权法客体的内容规定在物权法中。
  第一,把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权客体,不符合物权的法理要求。物权的基本特征是对物的管领和支配,且物权的客体一般为有体物,但水资源既非有体物又不可支配。水资源分为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对于地下水资源,国家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法律上做出限制性规定,例如,为防止地表沉降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制定法律禁止随意开采,但这是行政法的范畴公权力的职能,物权法不应当越位规定。而对于地表水资源,各国民法多以相邻关系加以解决,故不宜将其规定为国家所有权客体。一则,地表水是与阳光、空气共同构成生命赖以生存的三大自然条件,如果把地表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权客体,阳光和空气是否也应当加以规定?二则,如果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江河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所有权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是否全额赔偿?三则,江河流入汪洋大海,应属国家财产严重流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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