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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观念: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从教育学角度讲,法制教育的天职就是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普遍认为,“自由”、“公正”和“法律至上”为现代法治观念的三大支柱。其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精髓,自由是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公道、正义性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满足度,人们服从法律恰恰是因为基于自由的需要,也正是因为法律能体现自由并保障自由才有获得了“至上性”的可能。权利是法律自由的外化载体,也就是说,法定的自由度是通过权利来具体表达的。所以,法治构建的路数一般都是施之以限制政府权力来获取个人权利的最大化。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基于法治化起点或法治化进程的社会条件下,激活人们对权利欲望哪怕仅仅是可能性的狂热追求才是法制教育的应当目的。换句话讲,这是促成法治观念普及化的说起来不那么好听但做起来切实管用的一种手段。
  世人皆知,在美国,人们至小就有学法、用法的习惯,随时动用法律武来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人一生中自觉的生活安排。虽然这与美国悠久的法治传统及宪政历史密不可分,但,今天的美国公民对法律如此器重甚至是“依耐”,并非纯粹的这种“祖先根基”或“民族传统”自然演绎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长期推行的以“权利导向”为中心的法制教育模式。
  这一点,笔者收集的一则案例颇具启发性,案意大致为:一个中国家庭移民美国后,一日因儿子顽皮父亲正欲用打骂的中国教育方式来教育儿子时,儿子突然对其父亲做出了一个暂停的手势,然后很严肃地说:“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XXX权利,父母及他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这位中国父亲依旧痛打儿子一顿,于是儿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儿子胜诉,判处父亲拘役,后来母亲将父亲保释。过了不久,父亲因为一些小事又打了儿子,于是儿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法院判决父亲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入以儿子为圆心,以200米距离为半径的范围之内。有一天父亲下班与同事一起去超市恰好遇见放学回家途中在该超市买零食的儿子,父亲此回扭头就跑,在跑了大约半公里后,气喘吁吁地问同事:“这儿离超市有没有200米远?” 。
  细细品味案例后不难发现,美国法律不仅赋予了美国公民极为广阔的权利空间,并且就美国的法制教育而言,首先教会人的是有如何的权利,接下来是应当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等等。显然,这种法制教育模式不仅足以让世代美国子孙自豪地知道:早在1787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成文宪法,其中的《权利法案》已经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最高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能让每个生活中的美国公民亲身感悟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始终把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要目的,由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弱小的,但法律的权威却是无限的、巨大的,惟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人的基权利。既是如此,美国公民何有不信从他们神圣法律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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