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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散论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在我看来,凡人类经阅之法律观,大致有三类:一是传统型权力法律观;二是近现代型权利法律观;三是(后)现代型生态法律观。[23]
  传统中国社会由于权利观念的极端贫乏和狂热的皇权崇拜,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成为法律文化内容的两项核心。于是,权大于法,法律服从于权力的观念逻辑从思想到实践自然被演绎得淋漓尽致,我们谓之“权力法律观”。谢晖先生在《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一文中提出:当代中国权力缺席之因由是“国家主义法律观”、“暴力主义法律观”、“管理主义法律观”之结果。[24]实质而言,“国家主义”、“暴力主义”和“管理主义”显属于典型的权力法律观。权力法律观的利弊得失大有人论之,本文勿庸多言。值得肯定的是,受市场经济内生力、西方法治思想、权利意识等因素影响,权力法律观在遭世人诟诘后不得不走向最终的宿命。
  权利法律观,其来历源远流长。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欧的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再到现代美国的庞德,一路摧毁柏拉图鼓吹的“哲学王”,把法治大厦经营得风雨不动、深入人心。法治的精髓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人权,正如徐显明先生所言:“法治意味着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权利告示的法治原理在于: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25]近代中国社会始入“法治的观念启蒙”,[26]接下就是该如何让权利法律观发扬光大起来。虽然此类论说时下已经响彻大江南北、牵动国人心悬,但还是必须指出,对权利构建相关理论的研究,不能动不动就来个彻底西化的“三权分离”。要知道,“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27]因此,注重国情的多维视野才是法学家们的现实着眼点,颇有启发意义的比如:朱苏力先生提出的“国家立法兼容‘地方知识’的法律多元”[28];谢晖先生提出的“实现国家‘大传统’与民间‘小传统’的融通”[29]等。
  几乎与此同时,对于国人来说,“权利法律观”之“翅”还羽翼未丰,生态法律观之“膀”却又不得不跚跚而来,这大概就是半世纪来“经济先行”路数下快进“现代化”的结果。近年来大规模的植被破坏、资源的过度开发、能源的无限消耗、不节制的都市化进程、废弃毒物的超量排放等等,将人类推向资源枯竭、潜力丧尽的增长极限。于此,人与自然共存共进的思想迅速得到警醒,难堪的社会场景不断对先前发展模式提出质疑,思想者们也卷入了对这种发展理念进行扬弃和更新的事业中。[30]这一前提下,中国政府偕同全球步伐制定了国情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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