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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

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


刘隆亨


【全文】
  在我国当代税法基本理论的创新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一、征税根据问题的新思路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还要征税?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的征税是凭着国家政治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规定公民和法人依法无偿地、固定地、强制性地向国家或政府缴纳税收的义务,以实现国家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满足公众的利益和为公众谋福利,使纳税人一方面负有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享受公共的权益。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征税的依据或理由主要是:1.社会主义政权的存在和强大,国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展,需要税收和税法;2.按照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尤其是社会总产品的扣除规律,需要税收的存在;3.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分配关系,要有税收的存在;4.社会主义社会要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要有税收的存在;5.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主要的和最好的形式,国家财政的存在需要税收;6.税收是历史不可回避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继承改革和发展。
   二、税收法定标准与依法治税的结合
   究竟按什么标准来征税,也存在两种思想观念和衡量标准。一种是以权力为标准,对征税带有极大的任意性。另一种是以法律为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征税的标准,对任意征税是一种限制。该标准被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论。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税种的开征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国家不能征税;税收的构成要素法定化,税种的构成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征税和减免税收;征税机关必须按程序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对税务争议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征税程序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税收稽查要依法进行,税务争议也必须由法律来解决,行政机关尤其是税务征收机关无征税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税收法定主义还要求对税法的解释从严,不得扩大解释,不得类推适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具有进步意义,也是依法治税的理论根据之一。
   在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思想和政策,经过20年的运用和发展,依法治税已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方针。所谓依法治税就是:从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税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性征收与缴纳,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全国各项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依法治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体制改革产物,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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