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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若干问题

  
   三、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和纳税人的界定问题
  
   对企业纳税人的界定,这是对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征税范围的问题,是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问题,它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重大原则。根据《内资税暂行条例》第2条《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中国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非中国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我们研究和规制企业所得税法所要解决的纳税人的范围问题,就要以这“两法”现有的规定为基础作分门别类的归并梳理,同时对新的情况进行法律概括和规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按照现有的规定并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仍然应当采用“注册”地和“住所”地两条标准,即“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为中国居民企业法人,“住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为中国居民企业法人,否则为中国非居民企业法人。沿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笔者认为既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一个国家的居民取得的境内、境外所得,都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并且是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只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是有限纳税义务),又准确又便于操作。合乎规范地行使国家税收管辖权,也是对我国主权行使的具体化。
  
   四、降低“两法”的名义税率实行适度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两法”合并的核心问题是税率的统一,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都是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同样造成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据测算,当前内资企业实际税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为13%左右,两种企业实际税率平均相差一倍左右,所以通过“两法”合并要尽快解决企业所得税存在的名义税率偏高,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严重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保证缩小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间的巨大差距,即由33%所得税率降至25%所得税率;缩小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距;同时我们也可以就内资企业存在的实际税率为基准变成“名义税率”,实现这种名义税率与实质税率的统一。按照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此有人建议实行比例税率和应实行三档高低不同的累进税率,保持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率设置的三个档次[2]。我们主动的降低名义税率实行实际税率,不是因为我们的经济遇到了什么困难,等经济复苏后再把实际税率提高到名义税率的一种临时措施,而是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持续、稳定、高速发展的阶段所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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