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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法律制度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法律制度


刘隆亨


【全文】
  一、又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和表述
  
   (一)从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征管制度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六年间,基本上建立了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和公共财政管理法制框架,但是财税改革的目标尚未实现,改革中遗留的问题,尚需要结清和调整。
   (二)十六大提出了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这是党和国家在21世纪头10年,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及其对财税改革的需求。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和入世后财税制度的调整对深化财税改革的需求。如果说前50年中国的税制改革着重在工商业税收中进行,那么今后10年或20年的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应着重在农村、农业、农民中进行。如果说前50年中国的税制改革着重在内地、在国内市场进行,那么在加入WTO之后的18年或20年应当着重在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和权益的分配。
   (四)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重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及“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等,这是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法律制度的具体要求。
   (五)财税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加强,但是还有一些急需的、重要的财税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如“税收基本法”、“国债法”虽然已经叫喊了几年,至今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且不少税种的规定立法级别很低。
   由此可见,又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
   至于对从新世纪起又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税法律制度的工作和进程,如何表达为好呢?笔者认为,这次税制改革是对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要坚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分步进行,是在原有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前进,不是再来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二、近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即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其基本内容是:
   1.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由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之所以要转变为消费型的增值税改革,其原因首先是市场环境还不完善,计划色彩依然较浓,行政性权力仍然保留在原有的行政性体制中。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5年以来,仍然消费不足,通货紧缩。其次,市场投资主体没有建立起来,私人投资主体没有积极性,以政府投资为主来带动市场行不通。因此,从启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力度来看,改革增值税主要是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购进设备和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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