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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

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


尹田


【全文】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同学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前沿论坛。今天晚上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老师;同时,参加今天论坛的还有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朋友们,我们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掌声)
  关于尹田老师,我想就不用多做介绍了。尹田老师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在民法学的各个领域都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尹田老师的学术研究风格非常鲜明,可以说既融入了德国学派的严谨,又洋溢着法国学派的浪漫;同时,对中国的现实问题又有着非常深刻的关注。
  今天尹田老师的演讲题目是“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这个题目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尹老师做精彩的讲座。(掌声)
  
  尹田:各位同学,晚上好,今天和大家交流的题目好像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概念与推理——民法思维方法检讨”;但我不会更多的阐述法哲学的方法论,虽然方法论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方法论的问题相当于语言学当中的语法。语法非常重要,但语法不是目的,语言才是我们的目的。说话、写文章都是对语言的运用,一些没有学过语法的人也可以是演说家,甚至于成为作家。但是,如果对于语言的规则仅仅是一个感性认识没有上升为理性、从来不知道语法的话,语言表达的准确度、影响力方面肯定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学习语法是必要的。但是,语法的问题又无法从表达的本身去学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候语言的专家可能是一个说话结结巴巴的人,因为他太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反而成为语法的奴隶。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平衡的问题。我也不太擅长方法论的问题,这应当是法哲学家应该完成的任务。但为什么给大家选择这个题目呢?这源于我近几年学习和研究中间的一些感悟。中国民法理论研究进步非常快,它的成熟和水平的提升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没能够解决,中国民法的理论体系仍然没有真正地、完全地建立起来。我们相当多的学者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风格,或者说自己的理论体系,但如果想要进一步提升理论研究水平,我们还要做一些什么工作呢?这个时候方法论的问题可能就会被提出来,也就是说,当人们学会说话,学会写文章之后,对语法理性的认识也许就会促进表达水平的提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也和其他科学一样,都必然会采用一种思维方式。特别是在德国法以后,法学走向了科学化和技术化。而我们在承受了基本上都是德国法理论的大陆法的同时,也承受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对于德国法理论的思维方式我们究竟了解多少呢?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贡献主要是什么呢?它为什么会成为一块里程碑呢?其实德国法在民法的实质精神方面比起法国法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在某些方面可能还有些退步。但是德国法的过人之处就在于德国学者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引入了民法学,使得民法学成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的产品,使得民法的思维走向了一个理性的观念,可以去表达,可以去把握。因此,我们认为德国民法典的贡献在于技术上,在于在一定方法的指导之下采取了一定的思维方式,然后创造出一系列民法上的成果,建立了一系列崭新的制度。
  我们可以把德国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大量运用了抽象、概括的方法。它通过对生活事实的抽象,通过归纳抽象的结果形成概念;它用概念作为思维武器和表达基石。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实际上就在于它的这个基础: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然后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去构成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程度的时候,就出现了一部法典。这就是德国法的基本操作方式。因此,总结起来可能是:
  第一,概念是一个基础,而整个思维的运行采取的实际上就是自然科学的基本方法,即形式逻辑推理的方法。在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间都充满了抽象思维。这种抽象思维是一种方法,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实际上是存在距离的。这种方法的学习是最基本的一种思维模式,我们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是在学习这种方法。但我们的这种抽象能力还是不够强大,突出表现为尚不能完全掌握这种抽象方法,因此在理解一些抽象出来的法律上的概念或现象时非常吃力。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物权行为这种法律现象,物权行为其实就是一个概念,用来描述法律上的一种结论,是一个法律事实、一个现象。这个概念的形成,是对实际生活的一种观察、一种提炼、一种抽象。这里要注意到,所有经过抽象而形成的事物和被抽象的文本,也就是对象本身肯定会出现差异。在理解物权行为这个理论的时候,中国民法学界比较混乱,大家各执一词,不能互相交流,究其原因就在于物权行为是个高度抽象的概念,理解起来比较吃力,较易形成差异。所以,对于物权行为,整个争论的焦点可能一开始就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最强大的武器是:“物权行为这个事实在生活中不存在,生活中只存在一个买卖行为,买卖契约是可见的,但是物权契约在哪里?”所以就攻击这个理论是脱离生活等等。而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就提出相反的观点:哪里没有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就存在于社会生活,因此,他们就用他们的方法从生活事实中间去寻找。物权行为在生活中间的实际表现,最显易的就是一个人抛弃财产。抛弃财产的时候物权变动就发生了,这怎么不是物权行为呢?但这没有说服力,因为物权行为理论不是用来解决这样一些抛弃财产的单方行为的,它所要解决的是契约关系,因此关键在于如何在买卖中间去描述它。我觉得包括王泽鉴先生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物权行为就是存在,例如,两个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实际上这个时候他们就进行了一个新的合意,那就是通过过户登记来变动所有权。台湾地区的立法甚至还专门要求,除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之前双方还要签订一个愿意去登记的协议。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有点多此一举,但是这样一来物权行为就看得见了。其实我觉得不论反对或赞成,两方的立足点都有问题,因为我们不懂得抽象,一旦抽象的时候就理解不了,必须用生活当中的现实来对照法律的结论,这是一个方法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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