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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的博弈战略问题

  其次,在合作博弈的问题上,我们需要联系起来的是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体制中追求自身目标的能力。既然是合作博弈,那么许多有关竞争性行为的非合作博弈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尤其是对于发展中成员,其经济发展完全有赖于其与发达成员,以及彼此之间合作的程度。
  合作博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集体选择的机制。即在谈判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通过谈判达成妥协,从而对双方而言实现“帕累托改进”。这就要求谈判双方屏弃竞争性的谈判行为,而将“共赢”作为谈判博弈中的纳什均衡点。
  但是,尽管我们认为在谈判的过程中以及在谈判达成的协议内,应该形成一种对发展中成员进行适当的保护和发达成员支持和鼓励与发展中成员进行合作的机制,但是在实践上,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谈判能力上的差异仍然决定了谈判的结果最终会产生有利于发达成员的影响。由于发展中成员谈判经验的缺乏和在某些问题上寻求妥协以维护其与发达成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发展中成员往往明知谈判结果会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不得不作出妥协。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增强发展中成员得谈判能力进行研究。这是合作博弈真正发挥作用得前提条件,也是合作博弈理论运用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所提出的要求。
  第三,将双层博弈理论运用于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我们会得到一个更为复杂的博弈结构。发展中成员在追求一个统一的目标时是作为一个谈判的整体出现在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中的,因此,谈判代表不仅仅需要于发达成员的谈判代表进行谈判,还需要与其它发展中成员的谈判代表就某一问题进行协商,彼此之间作出妥协,更需要与各自国内的利益集团进行谈判,最终将谈判结果固定化。这种复杂的博弈结构要求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应该抛弃“搭便车”的思想,积极谋求在发展中成员内部形成统一的谈判目标,通过集体的力量增强其谈判能力。发展中成员结成统一的谈判集团,可以避免在与发达成员就某一问题进行谈判时,在集团内部出现争执,从而给发达成员利用这种纠纷,采取各个击破的谈判战术提供机会;发展中成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谈判目标,还可以使得发达成员惯用的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的形式以实现其目的的方式较难施行。例如,在关于多边投资公约的签订问题上,美国所倡导的将国民待遇从开业权扩大到准入权的关于保护外资的条件在多边公约的层面上由于反对者众多,阻碍较大,因此难以施行;然而在美国与许多发展中成员所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很多条款得到了贯彻,因而通过一个所谓的双边条约的网络,美国正在向全世界推行着其国内的对于国际投资保护的理念,并在一定的实践的基础上,为多边投资条约的签订铺平了道路。
  历史上存在着许多发展中成员联合一致,从而实现保护发展中成员在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中所应有的利益的先例。例如在联合国所通过的诸如《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与国际投资有关的重要决议中,发展中成员由于相对一致的谈判目标和行动,使得这些文件不仅一般的确立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也创立了关于国际投资方面的重要国际准则。
  第四,在博弈理论中有关于“先行优势”的论述,这与谈判中的先发优势理论不谋而合。所谓“先行优势”是指在博弈中,先行为的博弈方可能可以利用先行之利获得利益,后行者可能会吃一点亏。同样在谈判中,议案的提出者往往可以主导谈判的进程和谈判发展的方向,从而获得利益。这一理论对发展中成员的启示是,尽管发展中成员面临着谈判能力较弱的不利局面,但如果能在一些问题上采取主动,积极对谈判的发展加以影响,这种不利局面是可以消除的。这在若干联合国的决议中表现的非常清楚,例如在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国家的经济权力等问题上,联合国作出的决议是偏向于保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的。这一条同样适用于作为“经济联合国”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多边谈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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