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根廷反倾销法

  第五十六条 为了本章的目的,中小企业是指包括在第25300号法律有关条文中的企业。
  
  第十章 规避
  第五十七条 当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视为规避生效的措施:
  1,被调查产品的部分和/或元件被重新组装成相似产品,并出口至阿根廷;或者,
  2,由被调查产品的部分和/或元件组装而成,或在第三国进行了加工的相似产品出口至阿根廷;或者,
  3,任何其他为抵消所采取的措施效果的目的而为的行为,行为的过程或活动,并导致改变了第三国与阿根廷之间贸易的正常秩序,以致于除了采取征收税收的方法,别无其他具有充足的理由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的措施可行。
  第五十八条 反规避措施应在对于规避行为的调查中收集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实施,同时调查应允许相关利益方参与。
  第五十九条 对规避行为的调查可以由下级秘书处启动,也可以由有关当事方申请,同时应有委员会的参与,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有其他有资格的机构参与。
  第六十条 下级秘书处作出调查结果的报告后应提交一份复件给委员会,以便后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在30天内提出其相关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后5天内,下级秘书处应在委员会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公布其意见,并提交给秘书处,由后者就此信息加以考虑,并在5天内向经济部汇报其建议。
  第六十二条 经济部在5天内应作出决定,是否有必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扩大对来自同一受调查的原产地或第三原产地的相似产品或部件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的范围。
  第六十三条 在特殊的复杂的规避案件中,上述期限可由秘书处安排延长。
  第六十四条 经济部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在5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有必要将新的企业和/或新的产品来源地包括在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中。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中关于调查过程和证据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规避行为的调查程序。
  
  第三篇 一般条款
  第六十六条 如果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则正常价值的确认应遵循以下标准:
  1,由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估算的价值;或
  2,由第三国出口至包括阿根廷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或
  3,其他合理的基础,包括在阿根廷对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可支付的价格,但应为包括合理的利润而作出适当的调整。
  为了选择出合适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应充分考虑在选择时所可获得的可靠的信息。同时也应考虑时间因素和接受调查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情况。
  调查程序启动后,应尽快通知相关利益方选择出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
  其他的诸如受调查产品的产量,用户和/或消费者,或一国的金融和/或外汇兑换制度等不能证实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转的因素也因被考虑。
  关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上述条款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签署后方可适用,议定书签署后,将适用议定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或其合格的代表可以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查阅文件,有关当局宣布为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报告或建议除外。
  其他相关利益方或其代理机构或其代表在调查启动后可以查阅文件,有关当局宣布为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报告或建议除外。
  第六十八条 任何关于启动调查或本法第八章所规定之审查,关于适用临时措施或最终征税,关于批准一项承诺或终止调查的决定在其被接受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应转交给national directorate of official records,同时提交给总统办公室法律与技术部技术下级秘书处,并在其转交之日起的最多2个工作日内公布在政府期刊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