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迁的审查
第五十一条 任何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或者任何同意一项承诺的决定均可以在起作出1年后接受审查。审查过后1年仍可以继续审查。
审查的内容可以包括是否需要征收关税以抵消倾销或补贴,是否关税停征或变化形式或两者均具备回使得损害有可能继续或重新发生。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不再是必须的,则措施应该被终止。
第五十二条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1款之2和补贴协议第21条之2款的规定,相关利益方自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征收生效1年后均可以要对变化了的情势进行审查。
情势变迁的审查应由相关利益方提出,并应提交相关证据供下级秘书处审查,后者应提交证据复件给委员会。
在接收审查申请后的20天内,下级秘书处应将关于审查程序是否应启动的报告提交给秘书处。
秘书处在5天内,应将其关于审查是否合适的调查结果提交给经济部,后者应在5天内作出决定。如审查程序启动,则下级秘书处应着手调查,并在120天内就倾销或补贴作出报告,同时将报告复件提交给委员会。随后,委员会应在审查程序开始后的140天内就损害和因果关系作出报告,并将报告复件提交给下级秘书处。
在接收委员会的报告后,下级秘书处应在10日内,应提交秘书处一份建议,评估与外国一般贸易政策有关的情况以及公共利益,并举例证明之。秘书处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的10天内应将调查结果提交给经济部,后者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一般而言,关于情势变迁的审查应自启动之日后的6个月内完成。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措施期限届满的审查
第五十三条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措施期限届满的审查应针对倾销或补贴、损害、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在上述税收征收期最后一年的前半年,应在政府期刊上刊登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措施期限即将届满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在期限届满前最多三个月内,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可以提交一份适当的具体的关于要求就最终税收进行审查的申请。
在接收此类申请后的20天内,下级秘书处应提交给秘书处一份有关启动审查程序的建议的报告。
秘书处在其后的5天内,应就审查是否合适提交给经济部一份调查报告。后者应在5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审查程序启动,经济部应延长税收的有效期直至审查结束。
如果对措施的审查程序启动,下级秘书处应进行调查以便在程序启动后的120天内就倾销问题作出报告并公布,同时将报告复件提交给委员会。
委员会在程序启动后的140天内应就损害和因果关系作出报告,同时将报告复件提交给下级秘书处。
收到委员会的报告后10天内,下级秘书处应向秘书处建议停止或继续生效中的税收征收措施,同时应评估与外国一般贸易政策有关的情况以及公共利益,并举例证明之。
秘书处在收到上述报告后的10天内,应将调查结果提交给经济部,后者将在10天内作出决定。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措施期限届满的审查一般应在审查程序启动之日后6个月内结束。
第九章 中小企业
第五十五条 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应对中小企业提供特殊的信息服务。
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的信息服务包括:
1,在法律所规定的为启动一项调查所必需的信息查找中提供帮助;
2,方便中小企业获得为使外事、国际贸易和劳工关系部确定正常价值的目的所需的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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