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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反倾销法

  第七章 税收的征收
  第四十条 为了本章的目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法律意义上应表示为与倾销数额或补贴数量相等,无论是在初步或是最终裁决中引用次概念,以实现抵消倾销或补贴的目的。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无论是临时或是最终的,可以是从价的,也可以是特定的,可以是固定的或可变化的或者两者结合适用,或根据最低的FOB出口价确定。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征收数额应在具有追溯效力的基础上计算,且不得超过经调查后确定的倾销的数额和补贴的数量。
  第四十三条 就所涉进口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不影响其他有效法规所规定的费用的征收。同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也应符合其他与进口税征收相关的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来自于同一国的,进口到阿根廷的商品不得同时征收为补救因倾销或出口补贴的原因而造成的同一损害的目的而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第四十五条 海关总署是在联邦税务局管辖之下的设在经济部之内的一个自治的机关。海关总署应该在经济部长的决定公布在政府期刊后,公布相应的,与有关当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一致的,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海关总署是在联邦管辖之下的设在经济部之内的一个自治的机关。海关总署应每月向下级秘书处提供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值的情况。上述情况应按照产地、关税征收数量、进口商名称和出口商名称划分。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确定倾销或补贴的实际数额,经有关当事方申请,任何关于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可以自最终措施采取之日或最近一次审查后的一年后进行审查。
  为此,秘书处应提前2个月通知相关利益方,并在政府期刊上公布可以申请对裁决进行年度审查的日期,为期一天。
  措施生效后,每年都可以对措施进行审查,审查申请的提交应在审查月的前15天内提交给下级秘书处,并详细说明要求审查的原因。
  审查申请应提交给下级秘书处,由后者向申请的进口商和/或出口商散发调查表。
  自收到审查申请后的270天内,下级秘书处应对审查所涉期间内的倾销数额或补贴数量作出决定,并提交给秘书处。
  秘书处在10天内应向经济部提交此项决定,并由后者在10天内根据下级秘书处提交的报告中所述之倾销或补贴的水平决定所采取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第四十八条 如果在限定期间内,没有相关利益方要求年度审查,则现有的措施应被视为最终措施,且将持续至下一年度。
  第四十九条 在反倾销协议第9条之5款所规定之情势下,自反倾销措施生效后一年,将货物出口至关税区的出口国的任一出口商或制造商可以申请就独立的倾销数额作出决定,同时应提供为此目的所必要的信息给下级秘书处。
  下级秘书处应于接收申请后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报告,后者在接收报告后的10天内,应将其调查结果提交给经济部。经济部随后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本法所规定的调查程序同样适用。
  
  第八章 措施和承诺的期间和复审
  第五十条 任何最终决定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在程度上和生效期限上应以抵消因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为限。但不应超过自其生效日起或自最近的一次对倾销或补贴、损害、因果关系的全面审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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