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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反倾销法

  第二十三条 下级秘书处在收到委员会报告后的5日内应向秘书处提交其是否采取临时性关税措施的建议。此项建议的作出,应评估与外国一般贸易政策有关的情况以及公共利益,并举例证明之。
  秘书处则应在10日内向经济部提交其建议,以便后者在10日内决定采取临时性的关税措施是否合适。
  在此阶段,如下级秘书处或委员会缺乏足够的证据作出结论,则调查应继续,直至作出最终的决定。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应获得相关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决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涉制造商或出口商的名称,如该名称无法获得,则为供应国的国名;
  2,为海关目的对商品的描述;
  3,倾销数额或补贴数量;
  4,作出损害和因果关系存在的决定所考虑的因素;
  5,初步裁决作出的基本理由;
  6,使临时措施数量化的方法;
  7,对海关总署的有关建议;
  8,临时措施生效的日期和在其他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期刊公布了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后最多5日内,下级秘书处应通知所有相关利益方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如果经济部长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决定不采取临时性措施,则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方应获得有关当局作出此项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上理由的通知。
  
  第五章 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下级秘书处在调查程序启动后的180天内应作出关于倾销或补贴的最终裁决,并将此裁决通知秘书处和委员会。
  如果由于技术复杂性方面的原因,下级秘书处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则其可以商请秘书处延长上述期限,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40天。
  如果最终裁决是否定的,则秘书处,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决定终止调查程序,并将报告归档。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在调查程序启动后的200天内应作出由于受调查的进口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或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最终裁定。同时应提交该裁定的复件给下级秘书处。同样,在提交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报告时也应建议采取何种措施以缓解损害,并陈述其作出裁定的方法。
  如果由于技术复杂性方面的原因,委员会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损害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其可以商请秘书处延长上述期限,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40天。
  如果下级秘书处根据本法第27条的规定延长了期限,则委员会应该在240天内作出关于是否存在损害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最终裁定。
  在接收到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后,下级秘书处应于10天内提交给秘书处一份关于是否应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措施的建议,同时应评估与外国一般贸易政策有关的情况以及公共利益,并举例证明之。
  贸易秘书处在10天内应作出采取最终措施是否合适的决定,并提交给经济部长审查。
  经济部长有最终的决定权,并应在10天内作出是否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应表明作出此种决定的理由,无论是事实上的或是法律上的。该项决定也应表明在采取临时税关税时所施行的安全措施是否应执行或撤消。
  第三十条 在决定公布在政府期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级秘书处应通知相关利益方最终措施是否适用。
  第三十一条 如存在反倾销协议第7条之4款所规定之情势,因而临时措施实施了4个月以上,则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可各自延长至240天和260天。但,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将不得按照本法第27条的规定能够另行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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