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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反倾销法

  “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的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
  “相似产品”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与待调查产品在各方面都相似,或者在缺乏此类产品时,存在另一类的产品,虽然并不是在各方面都相似,但在主要特征上与待调查的产品相似。
  
  第二篇 调查
  第一章 启动调查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启动对倾销或补贴的调查须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且须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了所申请的倾销或补贴的影响。
  申请的提交必须符合秘书处所规定的指南、要求和规程,同时也必须符合反倾销协议第5条和补贴协议第11条的要求,也应同时提交申请者所拥有的如下证据:
  1,倾销或补贴的存在;
  2,损害;
  3,前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申请者应该提供根据反倾销协议第5条和反补贴协议第11条所要求的能够证明其代表性的证据,可以是相应的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或商业实体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申请者在国内产业内所占的市场份额。
  在提出申请之前,有关利益方可以要求获得相关建议,此项服务由下级秘书处,也可以是委员会提供。
  第四条 如果在申请材料中没有错误或缺漏,或者在有错漏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更正,下级秘书处应该接受此项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复件提交委员会。
  第五条 下级秘书处应该分析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证据,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并在接受此项申请后的2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告,建议启动调查程序。秘书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宣布启动调查程序。下级秘书处在作出此项建议时,应评估与外国一般贸易政策有关的情况以及公共利益,并举例证明之。
  第六条 启动调查的决定应包括以下必要的信息:
  1,接受调查的产品的一般情况;
  2,该产品的产地;
  3,相似国内产品的存在;
  4,根据本法第12条所采取的调查期限;
  5,申请中所述之倾销的理由,或者对需调查之补贴措施的描述;
  6,确定损害所依据之事实;
  7,因果关系;
  8,所涉决定生效的时间;
  9,举行由所有认为其自身在调查中具有法律赋予的利益的相关当事方组成的听证会,以提交他们认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10,证据材料提交的地址;
  11,对海关总署的相应指示;
  12,根据反倾销协议第5条及补贴协议第11条所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情况下,秘书处应告知申请人此项决定作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如申请反倾销调查,则下级秘书处需要通知出口国的政府代表,如果该出口国与秘书处作出的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有关。如申请补贴调查,在接受申请之后和进行调查程序之前,下级秘书处应根据补贴协议第13条通知原产国政府或者相关的出口国。
  第九条 下级秘书处应尽早将其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其他从申请材料中可以推知的相关利益方,包括调查涉及的制造商、出口商和进口商。
  在合理保护保密材料的前提下,应向已知的出口方和出口国当局提交整套的非保密的,根据第24425号法令第3条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同时,该套材料也应向其他相关利益方提供,如果他们要求的话。如果出口商人数众多,则整套的申请材料只须提供给出口国当局。
  第十条 在调查程序启动之前,申请人可以表达出与所提交的申请不一致的决定。根据行政程序法第67条,此种决定将被视为对申请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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