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反倾销法
邹彦
【关键词】阿根廷反倾销法
【全文】
根据乌拉圭回合有关协议第18条之5及第32条之6所作出的
关于法规的通知
(阿根廷)
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8条之5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之12款的规定,兹通知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关于第1088号法令(该法令于2001年8月28日制定,并将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及对1998年11月10日的第1326号法令的修改。
对外贸易
2001年第1088号法令
本法令是关于在第24425号法律中涉及的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以便使对在现行法规中规定为不公平贸易措施的调查程序更为迅速。同时规定了定义、调查、调查步骤、初步决定和最终裁决、承诺、溯及既往的效力、关税的征收、征收期限、措施及承诺的执行情况的调查、中小企业、欺诈、一般条款、有效性及1998年第1326号法令的内容。
鉴于第14425号法规及1998年11月10日的第1326号法令,
同时:
上述法令批准了关于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成果、部长决定与宣言、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包括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前段所述之协议要求其有关条款也必须适用于根据第24425号法律、1994年11月30日之第2121号法令、1998年10月10日之第1326号法令所采取的调查措施;
1998年10月10日之第1326号法令是为了有效地施行第24425号法律而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现有的法规所采取的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调查程序应该进一步迅速化;
因此,该法规的生效日期和1998年10月10日之第1326号法令对于案件审理的有效期间将获得界定;
经济部的法律事务秘书处将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行动;
全国委员会有权根据
宪法第
99条第2段的有关条款的精神制定本法;
阿根廷国家总统法令:
第一篇 定义
第一条 本法规的执行机构如下:
经济部;
经济部贸易秘书处;
对外贸易管理下级秘书处,设于经济部贸易秘书处之下的一个单位;
对外贸易全国委员会,与经济部贸易秘书处并列的一个机关。
第二条 根据本法规之目的,适用如下定义:
“反倾销协议”是指经由第24425号法律批准通过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补贴协议”是指经由第24425号法律批准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相关政府部门”是指经济部;
“秘书处”是指贸易秘书处;
“下级秘书处”是指对外贸易管理下级秘书处;
“委员会”是指对外贸易全国委员会;
“倾销”是指被认为是倾销的货物,即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活动中,如果该货物的出口价值,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低于在出口国为消费的目的的相同或相似产品;
“补贴”是指由外国政府通过其公共或私人部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供的,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或地位的目的专门提供给一个或几个国内产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