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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论 投 资 倾 销

  当然,促进有效投资除提高投资配置效率外,还涉及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
  竞争政策是国家根据社会资源拥有与可利用状况、商品的总体供需情况与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状况、商业交易惯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布、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现状、反竞争行为后果的影响、市场经济体系的成熟程度与既定调控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际竞争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影响到竞争有效运行的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而制定的。 而产业政策则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干预和引导产业形成与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等内容。产业政策通过干预各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优先发展一些对于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产业,促进各产业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预期的经济或非经济目标。由于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因而在对待投资倾销行为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所可能采取的态度也并不相同。这就涉及到在两者间进行协调的问题。
  笔者认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虽然没有孰重孰轻的问题,但作为竞争的维护者,竞争政策应该在规制投资倾销行为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当投资倾销行为改变了市场结构时,投资就明显地控制了竞争,特别是当公司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影响产品的价格、质量、数量和其他条件时,其就能够控制市场或者该产业。同时判断某一投资行为是否为投资倾销并属于须禁止的行为时,应考虑各种竞争因素。无论是在什么领域,如果投资倾销行为限制了竞争,必须加以禁止。当然,在确定投资倾销对竞争的影响程度时,要综合考虑为投资倾销行为的跨国公司所进入的国内产业的种类,在产业内的扩张速度及投资的阶段(初创、发展、稳定或成熟)等具体因素。
  投资自由化下国际竞争的新态势,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如联合国贸发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就着重分析了跨国企业兼并与收购盛行、市场集中潜在危险条件下竞争政策的重要性,提醒各国在推行自由化的同时注意保证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呼吁在世界范围内研讨、实施控制企业滥用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迫切愿望和缺乏规制外资流动的监管经验,因而在投资自由化的国际大趋势下,容易放松对于外资的监管,忽视投资所可能产生的对投资东道国经济的长期的,潜在的和综合性的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诸如投资倾销等各种可能存在的扭曲竞争的投资行为的研究是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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