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初 论 投 资 倾 销

  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跨国公司通过投资倾销的方式去扩展其在东道国的国内市场和获得垄断或寡头垄断利润,从根本上说是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比较与衡量的结果。具体到作为投资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国内资本的力量并不强大,国家的政策法律对国内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又缺乏鼓励、指导和保障性的规定,那么外国资本的投资倾销行为将会很容易地排挤国内资本,从而在一定时期后,导致东道国的某个产业为外资所控制。
  投资倾销所可能造成的对民族经济的强烈冲击,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对经济健康发展的妨碍:这一现象仅仅依靠《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有些外商投资虽暂时没有达到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作用,但由于其出于限制竞争对手发展的目的,通过投资倾销的方式,人为地降低投资收益率,使得国内资本进入市场的壁垒被抬高,同时也使得原来在行业内的一些中国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受到阻碍,这些都是需要通过立法或政策上的规定加以规制的。
  四、投资倾销法律规制的目标模式
  投资倾销是比传统的货物倾销影响范围更为广泛的一种倾销方式,因此对于投资倾销的规制必须依靠诸如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关于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反倾销法和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等部门法之间的联合和协作,必须依靠与投资有关的诸项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整体规制优势。因此在对投资倾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确定的是,对于投资倾销的法律规制的目标模式。
  笔者认为,投资倾销的负的外部效应是与投资规模和投资目的相联系的,没有一定的投资规模无法达到投资倾销的目的,同样,如果没有倾销的目的,大规模的投资并不会导致负的外部效应的产生。因此,政府对于投资倾销法律规制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一定规模的投资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兼容,即促进有效投资。
  所谓有效投资是指允许与内部规模经济及跨国公司的赢利目标相适应的大规模投资的存在,允许投资者为达到外部规模经济而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介入对产业结构的整合,允许投资者为进入东道国市场而进行的包括主动降低投资利润率的暂时性投资倾销,但必须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和可持续发展。
  促进有效投资的最根本的条件是提高投资配置效率。有效投资不仅仅倡导遏制投资倾销和垄断势力,更是为了能够充分运用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特别是要充分利用伴随着投资而来的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推动同一产业领域内的其他企业的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便实现逐步将竞争推向更高层次的良性循环。
  提高投资配置效率,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使得法律充分发挥滤网的作用,在合理的限度内给外资一定活动的自由和空间,以便充分发挥外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内资本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过滤掉那些可能会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阻碍国内资本发展壮大的因素和投资投机行为。不仅仅要将投资引导到国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领域去,还需要把良性的投资引入国民经济发展中去,更需要把投资中有利的因素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